【网经社连载】海关总署:监管对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行业的影响

导读
跨境电商在全球范围内异军突起,不仅改变了传统对外贸易的运行方式、深刻影响了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产业布局,也对各国对外贸易的监管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新的挑战。国际贸易涉及的进出口货物通关、国际货款结算、国际物流等领域往往复杂而又繁琐,网络电子技术的发展之迅速又使得这些领域变革之深切,监管方式和手段如果不能及时跟上这些变革必然导致风险扩张,不仅会对跨境电商的发展带来影响,更会对国家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2019年5月,由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专家曹磊、张周平主编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时代:政策红利下迎机遇期》,由中国海关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是国内首部系统的提出、论述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的专著,该书系统的介绍了跨境电商的理论框架,以及目前发展现状趋势。
据悉,全书共分为上下两篇,共10个章节。全面、深入的呈现了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涉及的包括:进出口电商、物流、支付、政策、运营、人才、金融、园区等各个环节发展概况,书中共有35个典型案例深 入解剖企业发展。主要特色有三点:一是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二是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 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三是全书35个跨境电商产业链相关的典型案例,详细了解发展概况。现本书正在各电商平台火爆销售中,粉丝们可通过京东、当当、苏宁、拼多多、天猫、淘宝等各电商平台及线下书店直接购买。
入选本书的典型案例包括:出口电商领域:阿里巴巴国际站、生意宝、敦煌网、大龙网、外贸公社、eBay、全球速卖通、兰亭集势、跨境通、一达通、思亿欧外贸快车、飞书互动、卓志;进口电商领域:淘宝全球购、天猫国际、京东国际、考拉海购、苏宁国际、洋码头、亚马逊海外购、蜜芽、55海淘、聚美优品、唯品国际;跨境电商服务商领域:中邮速递、UPS、俄速通、出口易、递四方、外运发展、顺丰、PayPal、中国银联等。以下是本书精选内容抢先试读:
新常态下,而以互联网+进出口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跨境电商,对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我国的跨境电商已经初步形成新业态模式,而我国现存管理体系却存在诸多不足,在税收、检疫检测、外汇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满足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跨境电商的监管体制进行深刻解读,充分了解我国现存监管体系的问题和不足,创新监管方式,以求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欲了解跨境电商的监管问题,必须首先对跨境电商的相关内容有充分的认识。跨境电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因此,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即是指为了维护跨境电商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的跨境交易安全,由拥有监控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对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在内的整个跨境电商活动过程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的跨境电商主要有四种模运营式,即第三方服务平台模式、小宗B2B或C2C模式、大宗B2B模式以及独立的B2C模式,因此,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也就是对这四种模式的跨境电商的监管。然而,从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来看,小宗B2B或C2C交易模式发展迅速,成为近期跨境电商发展的爆发点,而对这一区域的监管却较为不足。
2017年海关总署针对我国跨境电商的监管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提高了监管的质量。从长期来看,降低关税和部分产品消费税、减少商品内外价差是治标的办法。与此同时,想要改变跨境电商市场的乱象,也需要相应条例的出台规范行业发展。
海关总署在2017年9月份相继出台了两部关于跨境电商监管方面的文件:《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扩容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过渡期再延一年》和《国务院关于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政策》,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
1
海关监管法规政策频出,通关服务进入2.0版本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工作。不管是一般贸易还是行邮跨境电商,所面临的第一道关卡就是海关监管,因此,跨境电商进出口,必须了解海关监管的法规和政策。
海关总署于2014年2月发布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2014年8月1日起,海关又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俗称“海关57号文”),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俗称“海关56号文”),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根据该公告,电商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同时,公告还就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货物、物品物流监控等进行了规定。海关56号文对监管对象以及监管方式进行了界定,让“海淘”有了合法身份,也对类如朋友圈海外代购等行为予以了管制,但从跨境电商总体发展而言,56号文仅仅只是其中一只鞋子落地,仍有待其它部门,如质检、国税的配套措施出台,才能形成合力。
2017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海关监管区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区分,强化企业自主经营,淡化海关管理属性,简化了海关监管场所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和进出监管作业场所的放行凭证等。
为了优化通关,并打通海关、质检、物流和支付环节,各地海关或相关主管机关均自行开发了跨境通关系统,例如:宁波海关开发建设的“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系统”,是海关对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实施监管执法的自动化电子管理系统;广州海关上线“广州跨境电商通关管理系统-网购保税进口子系统”;杭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启动,“跨境一步达”成为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的门户等。
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上,进境商品通关的最高标准是“三单对比”,三单是指跨境电商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以及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即可放行进境。在三单对比模式下,消费者一旦点击购买,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就开始审核订单,实现迅速通关。海关总署统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关系统,有利于各地跨境平台执行统一跨境服务标准,能应对外贸订单碎片化趋势、提升消费服务体验。
2
海关监管升级,跨境电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跨境“海淘”这几年的迅猛发展,让海关备感监管压力,原监管手段已经无法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在进口跨境电商中,很少有商品是按一般贸易方式入境,因为跨境进口中主要涉及的消费品是婴儿食品、用品、服饰箱包等小批量分散式商品,若按一般贸易进口,无一例外均需要进行商检,部分还涉及到许可证、进口配额等,报关单也有商品项目数量的限制,这对于小型电商而言无力负担,小电商也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应付国内消费者的多类需求。为了规避海关监管,很多海淘都是从灰色渠道入境。
而随着2018年8月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出台,《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可能会出现商品价格上涨的负面消息。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法律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 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相信海外代购市场不仅不会没落,相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良性有序地发展。
——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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