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案例 行政诉讼中对特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时机选择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诉讼中,常常遇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时候,对其提出审查的时机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否则会错失机会导致败诉,请看案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行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永强,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曲靖市文昌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荀建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雪琼,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曲靖市文昌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李石松,市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张昆利,曲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季永强因诉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前退休审批及曲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作出的(2019)云03行终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季永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其提供的工作证明及法律证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不作证据审查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应纠正。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之限制。其2016年11月23日就向被申请人反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为什么能批,下岗工人特种作业就不批,无回应,但被申请人违规审批特种作业人员多人。木工属建筑行业特殊工种,推土机驾驶和管理岗位属于冶金焦化行业的特殊工种。被申请人绕开建筑行业、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只适用单一的化工行业特殊工种核准,有意掩盖建筑行业、冶金行业特殊工种,认定事实不清。其从事特殊工种、特种作业岗位8年有余,具备提前退休的年龄及法定条件,市人社局应当批准其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缺乏依据,不尊重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滥用职权;原审法院偏信谎言,枉法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曲靖中院(2019)云03行终24号行政判决;审查规范性文件;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办理退休的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责令市人社局立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市人社局答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季永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仅2年9个月,不满8年,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煤炭工业部转发城建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等规定,其不予核准季永强提前退休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季永强的再审申请。
市政府答辩称,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档案记载季永强特殊工种年限不满8年,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复议经过了受理、审查、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季永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季永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季永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累计是否满8年,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案在案证据表明,季永强在化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累计仅2年零9个月,不足8年,市人社局据此不予批准其提前退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法规正确。市政府作出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曲靖中院二审维持一审驳回季永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至于季永强所提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请求,属于其在申请再审时才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季永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季永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玉晶
审判员 张宣平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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