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李侃门球之107篇
第一百零七篇
学《规则》 析“闪击 ”(一)
老李:老张啊,你不是说这次咱们探讨有关《规则》的问题吗,是哪方面的话题呀?
老张:我觉得最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闪击”。
老李:闪击有什么可深入探讨的呀?不就是把他球放在脚下的自球旁,然后一杆打出去吗。挺简单的呀!
老张:你先别忙着下结论,什么“一杆打出去、挺简单”。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咱们还是先学学《规则》的有关条文,看看《规则》对“闪击”都说了些什么,又是怎么说的吧。
老李:好哇,今天我把《规则》也带来了,咱们就先学习《规则》的有关条文吧。
老张:这样,咱们把《2011 规则》中与“闪击”有关的条文从头至尾先学一遍。你看:
★第18页:“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第28页:“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第29页:“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第31页:“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第31页:“闪击犯规”(具体条文略)
以上这些就是《2011 规则》中有关“闪击”的条文叙述。
* 第18页的那条,是给“闪击”规定的时限,必须在10秒内完成,否则就判超时犯规。
* 第28页的那条,是闪击的定义,可以概括成三个字,即:踩、放、击。只要你完成了这三个动作,就等于完成闪击了。
* 第29页的那条,是给闪击过程下的定义。说得简单一点就是:静止开始,抬脚结束。而且脚一抬就是闪击成功,或者说抬脚与闪击成功这两者是等号(=)关系,即:抬脚=闪击成功。
* 第31页的那条,是给闪击成功规定了三个具体的标准。就是:⑴、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⑵、被闪击的他球撞柱;⑶、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这一页的另一条,是关于闪击犯规和如何处理的规定。具体内容我们就不再详述了。
现在就以上这些条文,先从文字叙述层面我给你提出几个问题,你看应当怎么解释。
老李:你是不是要考考我呀?我可是从来就没细抠过这些东西呀!
老张:不是要考你。经过细致学习,我总觉得在这些条文的叙述方式和遣词造句方面有些不够严谨、不够完备的地方。极容易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解释都行”、“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
老李:《规则》可就怕这手儿,不管是什么你都得一锤定音、一口咬定、前后一致、始终如一。千万不能一会儿这么说,一会儿又那么说;前边儿这样说,后边儿又那样说。这到时候可就没法儿执行了,非闹矛盾不可,谁也解决不了!
老张:我先问你:什么叫闪击完成?
老李:我的理解是:只要你按照“闪击”的定义,“踩住自球 —— 放好他球 —— 挥杆击打”完成“踩、放、击”这三个动作,就叫做“闪击完成”。因为《规则》给出的定义,是从击球员的行为(即操作)角度来阐述的,所以只要我做了那三个规定动作,就应该算闪击完成了。
老张:好,说的很详细、很具体,也很肯定。我接着问你:“闪击完成”与“闪击成功”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或者说“闪击完成”和“闪击成功”是不是一码事儿?
老李:你看,你这不还是在考我吗!咳!——,管他呢!反正咱们是研究探讨,不管对与错,我就大胆地说说。
我的理解是:“闪击完成”与“闪击成功”像是一码事,又不像是一码事。
老张:你这是脚踩两只船,两边儿都占着、反正都有理,对吧?用日本鬼子的话说就叫“狡猾狡猾地”!
老李:你听我给你解释啊。说他们不像是一码事的理由是:根据“闪击”的定义,击球员按照要求只要做了那三个动作(踩、放、击)就是“闪击完成”了。但是“闪击成功”却还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即: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或撞柱、或出界。从场上击球员的实际操作看,你做了那三个动作 —— 踩、放、击,脚下的他球不能保证一定会被“震”(闪)出去 —— 移动10厘米或撞柱或出界。如果两个球没贴紧、闪击击到了脚上或施力不够等等因素,都有可能致使“闪击”失败。所以我认为:“闪击完成”与“闪击成功”不完全是一码事,这两者之间并非只有(是)等号(=)的关系。
老张:好,分析的挺透彻,也合乎赛场上的实际情况。再说说这两者是一码事的道理吧。
老李:说完了前边儿的,这个就比较简单了。既然是“闪击成功”了,那肯定是“闪击完成”了。他球移动超过了10厘米、或是撞柱了、出界了。这些都是在正规的、完满的“闪击完成”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是否可以这样说:完满的“闪击完成”是前提,理想的“闪击成功”是结果。再说的直白一点儿就是:成功必是完成,完成并非成功!如果把“成功”称作“我”,把“完成”称作“你”,这两者的关系应当是:“我”中必有“你”,而“你”中就不一定有“我”!
老张:好!分析的细致、透彻。翻过来倒过去,比喻也很恰当到位。我同意你的看法:成功必是完成,完成并非一定就成功!应该说这两者既是同一个概念,又不是同一个概念。
老李:看来这学习《规则》不能光是大概其地看看条文怎么写的,还得前后左右联系起来看。这里边儿还真是大有学问呀!
老张:再给你提一个问题:开始咱们学《规则》条文的时候,第18页的第一条是“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简化一下就是:“必须——10秒——完成”。这6个字都属于“死规定、硬杠杠”,没有讨价还价和商量的余地。你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完成”两个字!再就是第29页的那个“闪击过程”的定义,是这么说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你看他的最后一句话“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这里边儿也有“完成”两个字。请你分析一下,这两个“完成”是一种什么关系?就像你说的,是一码事?要么不是一码事?
老李:你这不是又给我出难题儿吗!等等,让我先好好看看《规则》条文,还真得好好琢磨琢磨啊…………
老张:怎么样了,琢磨出来没有哇?
老李:哎呀——,真费脑子呀!我认为这两个“完成”是一码事。你看呀,10秒内必须完成闪击,只要你没有超过10秒把他球闪出去了,那就是完成了。踩球脚一抬离自球,闪击过程结束了,闪击的任务不也就完成了吗!所以我认为这两个“完成”完全是一码事,没有什么可怀疑的!
老张:关于这两个“完成”是否是同一个概念的问题,是需要通过对“闪击”的详细解剖、具体分析才能弄清楚的,我准备下次再具体谈。
今天在这里我先给你提出来两个问题。你回去以后再仔细看看《规则》条文、再认真思考一下,咱们下次再做详细具体的分析。
老李:哎呀——,你这问题怎么就没完没了啦!一提还就是两个。好吧,你提吧!
老张:多提出点儿问题,不就是为了咱们研究探讨得更深刻一些吗。你听清楚了:
第一个问题:如果两个“完成”是同一个概念,那么闪击的10秒计时应该结束(或称“卡”)在哪里?
第二个问题:如果两个“完成”不属于同一个概念,那么请问:⑴、超时犯规中的10秒指的是什么?⑵、闪击过程的10秒究竟应当怎么计?
我在这里可以先提醒你一句:要看看《规则》的条文是否严谨;有没有前后相互矛盾的地方;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应当怎样解决。
老李:好吧,我回去再好好看看《规则》的条文,先把条文的精神理解了、吃透了,再琢磨你提出来的两个问题。那咱们就下次再具体谈吧?
老张:今天也不早了,就先到这儿吧,咱们下回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