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技巧,征管类文件也“很有料”
阚歆旸 夏文臻 小颖言税 2021-07-10
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
作者:严颖
“税收征管类文件是规范税务局的,和纳税人关系不大。”如果纳税人这么想,那就错了。
◎典型特征◎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表示,实体类征管文件以规范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等事项为主,且与政策类文件密切相关,这类文件名称中多含“管理办法”“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等字眼。
◎解读精要◎
王冬生认为,准确理解征管类文件,不能就文件看文件,而应该与实体法或政策类文件对照,了解征管类文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方式。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应该牢固树立“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从征管类文件中寻找答案。换句话说,纳税人在实务中遇到问题后,先从政策类文件中寻找答案,如果政策类文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或模糊,再看对应的征管类文件有没有更进一步的解释。
◎解读示例◎
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举例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是企业重组所得税方面重要的征管类文件。有经验的企业财税人员看到48号公告时,会很快想到企业重组所得税的基本政策类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阅读48号公告,必须与59号文件结合起来考虑。”姜新录说。
59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企业发生符合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但是,59号文件对“当事各方”“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和“提交书面备案资料”等重要概念并未展开说明——这些恰恰是48号公告解决的问题。
细心的企业财税人员不难发现,4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为债务人、债权人;第三条和附件分别明确了“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和“申报资料”的具体规定。清楚了这些重要的衔接点,一些原来模糊的问题一下子就清楚了:在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作为“当事各方”,均应在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的所属纳税年度结束汇算清缴时申报,并留存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相关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等资料备查。“政策类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重要名词、重点涉税事项的处理流程,一般在相应的实体类征管文件中会有进一步解释。”王冬生说。
记者发现,一些政策类文件发布后,征管类文件很快就会发布。例如,今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5天后,税务总局就发布了与其配套的征管类文件——《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办理方式、具体步骤和申请表填报等事项。
还有一部分征管类文件,则是在政策类文件发布一段时间后才发布,此类文件名中多包含“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等字眼。“这类文件往往都是奔着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去的,很有针对性。”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
王冬生表示,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修订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和简并申报等多种举措。在此背景下,涉及纳税申报的程序类文件出台的频率相对较高。这类征管文件会规定某一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具体填报事项,例如修订部分申报表单、明确特殊事项纳税人的具体填报要求等。
◎解读精要◎
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李赢认为,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前提,是准确确定计税基础和应纳税额。因此,对于涉及纳税申报的程序类文件,企业财税人员首先应根据政策类文件的变化,厘清申报表的变化内容。同时,在保证基础申报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关注申报表内特殊事项,明晰申报表主表与各附表、附表内的勾稽关系。
◎解读示例◎
税收政策的变化点,就是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点。对于纳税人来说,政策类文件不可能细化到每个税种纳税申报数据的填写要求,这就需要纳税人从涉及纳税申报的程序类征管文件中寻找那些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同时又比较琐碎而重要的规定,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从业20余年的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干部梁晶晶表示,在纳税申报中,不同税种具体申报时应该填报哪类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首先关心的问题。在涉及纳税申报的程序类征管文件正文中,一般都会作出详细的说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中,第一条就说明了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同时,该文件还就该表适用范围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
知道了该填报哪张表,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数据往哪里填”和“有什么具体要求”。在涉及纳税申报的程序类征管文件中,这些具体要求都会在填报说明中找到答案。在实务中,越复杂的申报事项,填报说明越长,也就越详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就长达7页,具体内容涉及适用范围、表头项目、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预缴税款计算、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表内表间关系七项内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和精准性不断提升,税务部门发布了不少指导类文件。这类征管文件主要明确未来一段时间内,税务部门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等方面计划推出的举措,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例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类文件。
◎解读精要◎
孙洋表示,指导类文件内容丰富、体系性强。对于企业财税人员而言,首先应了解指导类文件绘制的改革蓝图,明确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其次,结合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情况,明确大蓝图下企业的“小目标”,确定下一步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改革方向。
◎解读示例◎
《意见》发布后,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鲁丁林组织公司财税人员进行了多轮学习探讨。鲁丁林发现,《意见》信息量非常大,他有“常读常新”之感。“《意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改革的重点。”鲁丁林说。
一般而言,指导类文件都会明确改革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比如,《意见》就明确提出,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对纳税人而言,既要掌握《意见》的总体要求,也要重点研读与自己企业密切相关的部分。”李赢说。
在《意见》提出的诸多改革事项中,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财税经理陈敬霖十分关注“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相关内容。当看到“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这句话时,陈敬霖眼前一亮。他说,民航领域的发票电子化,事关国家民航绿色发展战略和航空公司的长远发展。未来,税企电子发票系统的壁垒会被打通,同时,有关部门很可能取消国内、国际货物运输纸质单证,这将大幅度提高民航企业财务和税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也将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基于此,厦门航空目前正积极行动,在技术层面做好税企互联互通开具电子发票的准备。
“研究《意见》这类指导类文件的高频词,也是一种有效的挖掘信息的方法。”孙洋说,他统计了一下,在《意见》中,“征管”出现了13次,“风险”出现了11次,“服务”出现了34次,“数据”出现了26次,“监管”出现了28次。这些高频词其实已经基本勾画出了税务部门的改革方向和重点,也共同指向了对纳税人的核心要求:合规。也就是说,在“以数治税”理念下,纳税人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要比以往更加重视交易和税收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