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在律,止同畜生”:谈谈元朝没有独立户籍的“驱口制度”
元代社会有一种殊的人口,称为“驱口”。驱口不予单独编籍,他们都依附于自己主人的户籍。他们的社会身份是奴隶,所以也称驱奴。
一、“驱口”的来源
蒙古在征金过程中掳掠过大量人口,称为“生口”。按照蒙古的制度,将士们可以从汗或上级将帅那里分得生口,他们往往也把自己掠到的生口直接占有。这榉,许多生口就成了蒙古将士的驱口。后来,色目人和一部分上、中层汉人也都有了驱口。不过,并不是所有生口都成了私人的驱口,有一部分生口被编入了军队;有一部分生口被编入了官手工业机构,成为系官工匠。
在1235年、1252年括编户籍时,生口编为军户、匠户的不乏其人,而且有更多的生口编定为民户。到了1252年编籍以后,北方社会上驱口的身份便确定下来了。
当时,驱口的主要来源是生口。此外,还有一些补充来源:
1、罪犯的家属没官为奴;2、官僚勢家抑良为奴;3、欠债的人被折抵为奴;4、人口买卖为奴;5、良人依庇豪右为奴;6、奴隶繁殖仍为奴,等等。不管来源如何,凡是驱口,他们就处于同样低贱的社会地位。
二、“驱口”的社会地位
元代的驱口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归主人所有,犹如主人的牲畜和其他物品。他们被主人任意买卖和赠送,生命毫无保障。主人打死奴婢,最多判刑一年。反之,奴婢杀主,一律斩首。主人犯了死罪还可以用驱奴抵命。驱口的婚配也由主人掌握,奴婢婚生的子女还是主人的奴婢。主人奸污奴妻,无罪反之,奴好主妻,处绞。
驱口的这种低贱身份和悲惨处境是元代封建社会中奴隶制因素的集中表现。而这种奴隶制因素则是蒙古早期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成分与汉族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的混合物。
驱口中有许多是家内奴婢,所以他们也被称为家驱或家僮。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蒙古社会本来就盛行门户奴隶,而汉族社会中家内奴婢的使用也一直存在。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驱口是主要从事生产的。蒙古贵族用驱口放牧和耕作。汉人中一些民户军户和匠户也有驱口,这些驱口也往往为主人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劳动。
三、元代的驱口的买卖公然在市上进行
民户中,官府规定向驱丁征收正丁一半的科差,就是因为驱丁是劳动人手。对于一部分富裕民户来说,“奴耕与婢织”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从事生产的驱口有自己的“家私”,有的甚至“宅外另居”。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驱口逐渐富有起来,他们甚至自己也有了驱口。这种驱口的驱口,称为“重驱”,或称“重台”。致富的驱口可以用钱向主人赎身。可是主人可能不仅不让赎身,反而等他稍微犯有过失,就把他“杖而锢之”,把他的财物“席卷而去”。主人的这种做法,称为“抄估”。
在元代,中国北方的驱口大约占了总人口的一个不小的比率。蒙古中上层之家,每户占有十几口或几十口驱奴是平常的事。显贵之家,驱口数百上千,甚至达到几千。色目人的驱口也不少。汉人若不是勋臣大官,一般只有几个驱口。总之,富贵人家蓄使一些驱口当时成了一种社会风尚。
驱口的买卖公然在市上进行。在大都和上都,一度均出现人市。在人市上,驱口被视同牲畜,像其他商品那样按等陈列议价。买卖双方成交时立有文契(券)。良人卖身为奴的时候,文契由中间人书写,而由卖者按上指印,这就是卖身契。在社会上,有专门的“贩人者”。另外,军人常把掳掠的生口转卖为奴,西城商人也利用经商的便利条件买卖人口。
四、南方的情况不同于北方
在征灭南宋的过程中,一部分蒙古色目将士继续掳掠生口,至把降民都收为驱口。可是,忽必烈制止这样做,凡是掳掠生口的,一旦发现,一般都释放为良。因此,在北方盛行的驱口制度在南方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发展。在南方流任或驻戍的蒙古、色目、汉人文武官员,他们的驱口甚至不少也是从北方带去的。
但是,驱口制度的存在影响到南方农村中的主佃关系,使这利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质得到加强。元代江南的地主往往把佃农视同奴婢,除了租佃剥削以外,尽量把一切赋役转嫁到佃农身上,甚至妄加典卖虐杀。
驱口制度在南方的另一个影响是人口买卖的增多。南宋时南方即有人口买卖,入元以后更加严重了。原来已行驱口制度的北方,在驱口方面经常需要补充,倒卖的南方人口就成了这种补充的重要来源。起初时,兵乱中有一些被掳掠和离散的人口可以倒卖。
后来,在灾荒年代,贫困的人民也往往被迫卖妻鬻子。有时,“贩人者”也采取拐骗以至抢掠的手段把人口卖到北方。这样被倒卖的南方人口,“太半累累渡江去”,成了驱口。
元人张养浩曾记下个南方男童被掠卖到北方的典型事例。
这个人叫佟锁住,江西泰和人。他七岁在玩要时“为过骑掠之而北”,渡过三条江河,越过许多山岭,到达兴和(今张家口以北)。他先被卖给兴和的一个“眇者”(独眼瞎),“眇者”又把他卖给别人,骑马带走,到了草地。主人是蒙古人,给他取了个蒙古名字 “察罕”,让他放收二千余头羊。主人训诫说羊瘦了,伤了,跑了,无故死了,就鞭挞你。他发现一起放牧的人中有十几个像他一样遭遇的人,“陆沉殊域,奴庸于人”。他十六岁的时候,有一天,他放的羊被牛踩死了十余只。他觉得免不了主人的鞭,决心逃走。他向着南方,一天走一二百里。遇到帐幕,他就借宿,因为他已会讲蒙古话,人家不怀疑他。他终于逃到了兴和,当了驿卒。
五、元朝以后,一方面承认驱口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也限制这个制度的发展
逃亡是驱口反抗主人时通常采用的方法。自然,逃驱一旦被主人抓住,必定遭受主人严酷的处罚,甚至刺面割鼻。但是,如果逃亡成功,驱口便有可能改善自己的地位和处境。元律是禁止驱口逃亡的,“逃及诱匿者,论罪有差”。抓到了逃奴,送回给主人。但是逃奴即使被官府发现,他也可能隐瞒自己的原来身份,而被收容为一般的阑遗人口(又称孛兰奚人口,即无主逃民),过了一个时期也可以编入某种户籍。
驱口的反抗促使蒙古统治者转换剥削的制度和方式。忽必烈建立元朝以后,一方面承认驱口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也限制这个制度的发展。基本上以1252年的户籍为准,在此以后出现的驱口,元廷是不予承认的。掠卖良人为驱口,元律也是禁止的。
在整个中国农业封建社会的环境中,驱口既无不断的充分的来源,驱口剥削制度也不见得更有利可图,所以后来常见驱口放良的事实。1252年以后势家抑良为奴的,官府发现后指令恢复。此外,也有一些主人主动放驱为良。有的驱口积攒了财富,也可用钞赎身。驱口放良,也立文契,称为“良书”。放良以后,原主便不能再要求原驱“津贴钱物”和分当差役。放良人口也就正式编入国家的户籍。主人如果是军户,那未驱口放良后一般编为原主人军户的贴军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