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申请无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 - 移民局竟可酌情处理?
英国移民局最新针对入籍申请(这里指的是“归化入籍”-Naturalisation)相关指导文件进行了更新。
这次的更新着重在申请人“居英时间”(Presence in the UK)的要求上,说明什么情况下,移民局应该给予“酌情处理”(Discretion)。
在进一步说明之前,我们需要看看移民局有关这方面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应该不少莎粉都知道,一般对于想要申请入籍的申请人来说,英国移民法规定申请人需要满足的英国居住时间要求是,在申请入籍前的12个月内,离开英国的时间不能超过90天;同时,在申请入籍前的5年内,离开英国的总时间,也不能超过450天。
这里还需要指出另一种情况,也就是对于有英籍配偶(合法结婚)或民事伴侣(合法民事结合)的当事人来说,则是在申请入籍前的12个月内,离开英国的时间不能超过90天;同时,在申请入籍前的3年内,离开英国的总时间,不能超过270天。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要求,移民法还规定不论申请人符合上述哪种情况,都需要在该“5年”或“3年”时间段最一开始的时候,当事人是居住在英国的。
移民局的内部文件指出,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否在相应时间段“最初”的时候是在英国境内的,是需要用申请人递交入籍申请的“申请日期”+一天,再减去相应的“5年”或“3年”时间段。
说白话,比如说申请人是在2016年3月1日递交入籍申请的;那么他或她必须在2011年3月2日当天(符合上述“5年”时间段的情况)或者2013年3月2日当天(符合“3年”时间段的情况),已经合法居住在英国。
对于这方面,其实移民局是有酌情处理权力的。根据最新文件,指出如果申请人无法满足上述“最一开始需要合法待在英国”的要求,但是时间上只差了等于或少于两个月的话,那么移民局必须考虑给予酌情处理,也就是考虑给予申请人“Re-declare”(重新定义/声明)的机会。
所谓的“Re-declare”,基本是指移民局会给申请人一个“重新定义”自己申请日期的机会。
比如说,申请原本是在2020年1月1日递交的,可是这样推算起来,申请人无法满足“最一开始”就在英国的要求,那么假设申请人只要再多一个月时间,推算回去就可以满足要求了;移民局可以酌情给予申请人一个机会,“重新定义”自己的申请日期(按这个例子)是在2020年2月1日,而不是原来的1月1日。如此一来,申请人就可以符合这方面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指导文件,如果申请人相差的时间超过两个月(也就是距离能够符合移民法要求的时间距离过长),移民局一般将会直接拒绝该申请,不会给予酌情处理的机会。
→ 再进一步,关于“离境天数”上的酌情处理
上面我们提过关于入籍申请的“离境天数”要求。根据移民局的内部指导文件,如果说申请人的离境天数,超过了上述规定(450天或270天)的30天或以内的时间,并且申请人可以满足其他剩下的所有入籍要求;那么移民局必须考虑“酌情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可以满足其他所有入籍的要求,只在“离境天数”上不符合移民法的规定,并且只差了不超过30天的时间,那么移民局不应该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在这方面,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可以是:必须考虑当事人递交的所有相关解释和材料,例如是有什么样特殊或不得已的原因,才造成当事人超过了移民法规定的离境天数;又或者说,移民局应该给予当事人解释的机会;或者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应该请示更上级的指示,而不是直接就把当事人的申请拒绝了。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相差的天数超过了上述的“30天”,并且“离境天数”的范围介于:5年中离境了480至900天之间,或3年中离境了300至540天之间;那么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他或她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从当事人的家,家人,工作和财务各方面),并且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否则移民局一般是不可以“酌情处理”的:
-5年中至少在英国居住满两年,或3年中至少满一年,并且在“最一开始”的时间段没有出现“严重缺席”的情况(如果离境天数超过5年中的730天或3年中的450天,那么则分别必须至少住满3年和2年的时间);
-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移民法要求,是因为“公职”被派驻到其他国家(Crown Service)而造成的,或者是陪同因“公职”被派驻到其他国家工作的英籍配偶或伴侣而造成的;
-当事人的职业(特殊性)造成超过“离境天数”是难以避免的,例如当事人是商船海员,或者当事人服务于国际性公司而需要经常性出差(该公司需要设在英国);
-其他非常特殊并具说服力的特别理由,希望获得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或者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回到英国(例如新冠疫情就可以是一种特殊理由)。
除去以上所有情况,如果申请人的“离境天数”已经超过上面列出的时间:那么移民局一般就会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毕竟时间上的差距实在和移民法的要求有太大出入)。一般这种情况的话,移民局会直接建议当事人(等到可以满足要求了)再递交申请。
→ 关于入籍前12个月的“离境天数”酌情处理?
前面也说过,不论当事人是属于上述“5年”或“3年”的情况,都还需要符合在申请入籍前的12个月内,离开英国的时间不能超过90天的要求。
针对这方面,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情况是以下:
-如果当事人的“离境天数”是100天或以下,可以考虑给予“酌情处理”;
-“离境天数”介于100至180天之间,并且当事人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在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从当事人的家,家人,工作和财务各方面),移民局才有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100天,但不超过180天,并且当事人无法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的要求,那么只有在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移民局才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1) 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从当事人的家,家人,工作和财务各方面),并且英国已经是申请人的“家”;
2) 申请人是因为“英国政府公职”或其他特殊并具说服力理由,或者因为极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回到英国,才会导致超过“离境天数”的情况。
-最后,如果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180天,但可以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要求,那么只有在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并且英国已经是申请人的“家”时,移民局才有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如果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180天,又无法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要求,那么只有在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英国已经是申请人的“家”,并且申请人是有极特殊和具说服力理由时,移民局才有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以上说明了,移民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于申请人不满足移民法的“居住(天数)要求”时,仍然给予“酌情处理”空间,而不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但是,这并不代表,申请人只要满足上面列出的情况,移民局就一定要给予“酌情处理”。
尤其是对于当事人“离境天数”或者说“居住要求”差距移民法要求比较大的情况时,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很具说服力且合理的理由,并且附上详细证据和解释;否则要想移民局“酌情处理”,还是比较困难的。
这种情况,移民局一般会偏向要求当事人等到可以符合要求了,再重新递交申请的。
因为对于“差太多”的情况,一般负责处理案件的移民官员,如果想要“酌情处理”,还需要请示更高层级的官员;这基本上也是变相地让一般移民官员,不愿意冒险给予酌情处理。
不过当然,如果莎粉们或您的周遭亲友,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是否可以符合“酌情处理”要求,以及是否具有特殊且充足的理由说服移民局;不论您的问题是什么,都建议您先咨询专业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