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餐饮店菜单或菜谱不明码标价是违规行为

现在有的餐饮店玩套路,菜谱不标价都是违法行为,当遇到的时候最好询问清楚价格,或干脆离开,因为这种店往往是黑店,存在各种收费套路陷阱。

有的会送小盘花生米,咸菜等自己没有点的东西,很普遍的是碗筷收费,上面有塑料薄膜包装,印有:收费1元或2元的字样,对于赠送的吃的,一定要问清楚是否收费,是否强制顾客接收,碗筷是否收费等。不然以为是免费赠送的,到了结账这些钱就算起来了,这个5块,那个5块。

如果发现欺诈行为,未明码标价或未按照标价收费等套路,应该保留相关证据,保留好付款凭据,用手机对现场的菜单或店内违规情况进行视频录像,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套路收费)、或物价局(未明码标价)举报。

餐厅收取1元钱“空气净化费”被物价局警告:

案例: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陈XX通过XX电话平台进行价格举报,称其7月14日在昆山市XX商业中心XX村饭店就餐,结账时发现一条普通的红烧鳊鱼收费84元,店家事先未告知价格,菜单上也没有看到鳊鱼84元的标价,该价格远高于同行业价格标准,鳊鱼按照鲍鱼价格收费,菜单图片与实际不符,存在宰客和欺诈消费行为。2019年7月23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昆山市陆家镇江南村饭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饭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点菜单等;并对菜品的明码标价进行检查,发现海鲜河鲜等时鲜商品标示的时价,没有标示具体价格。检查人员责令其现场整改,整改后,标价情况均以斤为规格,标注了单价,其中品名为“千岛湖鳊鱼”的价格为38元/斤。同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南村饭店经营者王雨林进行询问。王雨林陈述:我是饭店经营者,负责此次价格检查的对接。我饭店注册在昆山,在昆山陆家镇经营餐饮服务。有顾客投诉反映7月14日就餐时吃了一条普通鳊鱼,鱼是一斤左右,不属实,我店销售的都是千岛湖鳊鱼,大约都是两到三斤,没有一斤左右的。饭店内时鲜菜单上都标“时价”,虽然没有标具体价格,但是就餐前我们都会口头告知顾客价格,并称重。

2019年7月25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回复陈XX处理情况:

经调查,昆山陆家镇童泾路与南粮路交叉口金陵四季商业中心江南村饭店菜单上各种菜肴(除时鲜商品)都已表明了价格,时鲜商品价格标明为时价,其中红烧千岛湖大鳊鱼标明为时价。饭店负责人表示时鲜商品价格通过告知为准,重量以称重为准。陈寿标反映鳊鱼的重量问题我局检查人员仅凭双方口述无法核实。我局检查人员已责令该饭店对时鲜商品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求其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酒店负责人当时就时鲜商品明码标价进行了整改,并表示一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2019年7月31日,陈XX对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不服,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申请撤销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对其举报重新依法作出处理。2019年8月1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7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2019年9月23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2019]苏市监行复字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

陈XX不服,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处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确属初犯、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且及时纠正的,警示其不得再犯,并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根据现有证据,被上诉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XX饭店存在菜品未明码标价的情形,事实清楚,其依据《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江南村饭店即时整改,亦符合规定。上诉人主张的其他消费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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