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阅卷操作指引
【概述】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两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
笔者提倡刑辩律师阅卷时采用“三看”和“手法”相结合。“三看”即前面所谈到的“粗看”、“细看”、“精看”;“手法”即“技巧”,这里主要是指阅卷的方法。
1.“三看”看什么?首先,对于阅卷时的“粗看”,笔者认为,其主要方式就是浏览,通过浏览案件材料,使辩护人对案件的整体状况有一个初步的完整把握,这种把握包括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案件存在哪些辩护空间等等。在浏览过程中,辩护人可以随看随记,“好记性抵不过烂笔头”,这种随看随记可以及时录下辩护人的即兴所想或灵光一现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
接下来的“细看”,就是辩护人夯实辩护的基础所在了。在“细看”的过程中,笔者通常都是结合不同的方法而进行,经过“细看”后,整个案卷材料都变薄且浓缩为一份阅卷笔录了,这就是阅卷后的精华所在。这些精华包括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之间的罗列、存在的问题、需要调取的证据和出庭的证人、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专业问题、询问重点、示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辩护思路等等。形成这份阅卷笔录后,辩护人的底气就油然而生了,也完全可以借助这份阅卷笔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与当事人进行庭前“磨合”了。
最后的“精看”,一般都是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之后再进行。笔者基本上都会在开庭前详细检查阅卷笔录以及阅卷笔录与案卷材料之间的吻合度,通过最后的“精看”激发庭审思维、酝酿庭审情绪,在这种状态下,一气呵成的《辩护词》充满了激情、充满了斗志,如果辩护人你此时刚好有了一种跃跃欲试的冲动,那么,恭喜你,你已经敲响了庭审的锣鼓。
2.“手法”有哪些?笔者在办案中总结了以下四种阅卷“手法”,即:直接法、表格法、图画法、综合法。
(1)直接法:这种阅卷方法适用于“单人单事”的案件。所谓“单人单事”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只涉嫌一起犯罪事实。针对这类案件,辩护人只需用言词的方法,直接摘录出案卷材料中有利或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再加上自己的注释以及辩点提示等。
(2)表格法:这种阅卷方法适用于“多人多事”或“单人多事”的案件,即: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所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实;或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实。这种方法还特别适用于经济犯罪类的案件。通过列出案件所需的各种表格,把案件中的各种关键要素按照案件发生的情况填入表中,如:主体、时间、地点、手段、金额、是否自首立功、是否退赃等,于是,案情和证据以及对比情况、存在问题就已经一目了然了。
(3)图画法:这种阅卷方法适用于涉及的人员多、案情和人物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阅卷过程中,通过画出多种显示图来展示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走向。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的犯罪。
(4)综合法:这是一种集直接法、表格法、图画法于一体的阅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方便辩护人根据案情的不同以及自身需要的不同而灵活加以选择。
刑辩律师在阅卷时,除了以上方式方法外,还有一些细节性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辩护人在阅卷时随看随记的内容不要轻易丢弃,因为这些思想火花可以在辩护人书写《答辩提纲》或《辩护词》时,用来刺激思维,起到“点醒”辩护人的作用。
二是在阅卷的“三看”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重点内容,要及时在案卷材料的复印件上做下醒目的记号,或折上标记,以避免庭审时手忙脚乱的查找。如果案卷材料是刻录在光盘(目前检察机关已经采用将案卷材料刻录在光盘上,且这种光盘上的材料无法复制和打印)上的,那么,相关重点内容就应该在阅卷笔录中作特别标示。
三是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增加的案卷材料,其内容一定要及时补充到阅卷笔录中,这样既可以与前面已经制作的内容相比较,又保证了阅卷笔录的完整性。
来源:九章刑辩天下等,作者:肖瑞红,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罗中兆,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转载自刑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