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4: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继续分享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如何选聘物业服务公司?
首先,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分为前期开发商所选聘的和后期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所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所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署的,但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即业主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其次,开发商选定前期物业公司,不能协议选择,必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若是投标企业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经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再次,开发商选择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若是约定了服务期限,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择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签署并生效的时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最后,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业主总人数和建筑总面积双过半的比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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