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约的两种解答
2020年7月15日深圳房地产调控”新八条“出来之后,又出了不少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潮。昨天就接了两个咨询。王女士(化名)原本是想把自己手里的两套房子卖出去之后换一套大房,并且已经签署了购房合同且交付部分定金。但是房地产“新八条”出台,导致其中即将签约出售的一套房子买方不再具备购房者资格。这套房卖不出去,就导致王女士换大房的合约难以继续履行下去。王女士非常焦虑,询问如果无法履行自己会有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我便给她一一作答,告知一些应对方案。另一位是张女士(化名),她的问题问得很简单,说是签约后房价涨了100万,她不打算卖了,想毁约。接到这样的咨询,我皱了一下眉头。当然是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据来计算违约赔偿,但是我们还更需要遵守最基本的原则,既是法律上的,也是做人的基本诚信准则。应当具有契约精神,既然已经签约,就应该尽力履行合约。前一位是咨询的王女士,是因为政策的因素而导致自己无法履约,情有可原!但后一位咨询的张女士,纯粹是因为经济上的利益,让她想要铤而走险,不惜抛弃诚信的原则去尝试。回想上一次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毁约潮是在2015年3月后,当时房屋价格迅速上涨,许多卖方签约后反悔,因为就算支付合同上约定的高达20%的违约金,这些卖房人还是有赚头,因为房价涨了远远不止20%!当时我们代理的案件均向法院主张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即按买方如果要购买同等地段的房子所需要付出的差价来进行赔偿。但遗憾没能得到法院支持,仅支持了房价20%的违约金。诚信原则,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我作为律师,尤其不愿意去指导某某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违约,一个人的诚信,比金钱重要。所以我给张女士的解答非常简单,两句话“我们还是得有契约精神,诚信守约,还是按约履行吧!”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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