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尼玛恶搞奥特曼沦为被告,知识产权案件就是这么奇葩

文丨张是之
按理说,奥特曼是上一代人的 IP,也就是我们 80 后小时候看的东西。没想到现在依然很火,还有小朋友在看。
估计不少小朋友因为看了奥特曼,幻想着自己就是那个奥特曼去维护宇宙和平,拯救世界。
很多人长大后依然对奥特曼保持着童年的回忆和热爱,甚至不愿看到别人曲解他心目中的奥特曼形象。
去年12月份,以暴走漫画成名的王尼玛,发布了一则有关奥特曼的短视频。
视频中的奥特曼被关在笼子中,当作野生奥特曼售卖,一只需要十万元,还有迪迦奥特曼泡酒、泰罗的角做梳子等等。
总之,奥特曼已经不再是英雄,而是变成了恶搞的道具。
视频发出后,网上很快形成了站队。
一队认为王尼玛有损奥特曼的形象,毁了童年的记忆和时光。
另一队则认为仅仅是搞笑、取乐而已,完全没必要上纲上线。
弄这么大动静出来,奥特曼「官方」不肯能不出来表态。
于是奥特曼在中国地区的版权总代理商,上海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迅速提起诉讼,把恶搞视频的出品方,也就是上海暴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而这起案件也将在 7 月 19 日开庭审理。
我们可以从新创华的微博公告中,看到他这次起诉的理由和目的:
同时,我们关注到市面上有大量靠“奥特曼”博眼球、蹭流量的自媒体账号,严重损害了“奥特曼”系列的形象,损害了作品的声誉,针对这种行为,我们始终秉承一抓到底的态度,并将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对发布各种低俗、粗陋的短视频,以恶搞“奥特曼”为乐,博眼球、蹭流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自媒体账号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我司也保留对其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如果是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的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很显然,奥特曼不是自然人,没有肖像权。
上述条款并不适用于奥特曼这样的卡通形象。
而如果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企业法人具有名誉权,王尼玛的行为可能会降低上海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
但这貌似又跟新创华的主张不太相符,毕竟他们主张的是,那些蹭流量的自媒体账号,损害了奥特曼系列的形象。
简单来说就是,这些自媒体账号蹭了流量没给钱不说,还在诋毁奥特曼的形象,所以必须镇压。
不过这事在我看来,怎么看怎么像是六小龄童捆绑孙悟空的翻版。
六小龄童晚年出席各种场合或演出,多次公开 diss 与《西游记》相关的影视作品。
特别是热衷于批判周星驰的《大话西游》,在多个场合模仿和嘲笑周星驰扛金箍棒的动作。
意思是,他六小龄童拿金箍棒的方法才是正宗的,才是对的。
另外一家游戏公司以孙悟空的画像宣传游戏,也被六小龄童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他的肖像权。
知识产权的案件就是这么奇葩,角度就是这么刁钻,但是却漏洞百出。
知识产权问题还是老规矩,法律上的条条框框、法律上的空子是一回事,逻辑上的漏洞是另外一回事。
首先在事实上,王尼玛的恶搞,一定是增加了奥特曼的传播,让很多不知道奥特曼的人知道了奥特曼。
与此同时,让很多知道奥特曼的因此有了更多的认知。
当然,这种认知可能与原作所呈现的那个奥特曼有一定偏差,但对于一个稍微具备思考能力的人来说,就足以辨别这种偏差。
甚至都可以不用是否成年来作为划分标志,一个十岁的孩子也知道王尼玛所呈现的奥特曼和原作的奥特曼不一样。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禁止别人的解读,或者是恶搞。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人眼中还有一千个孙悟空。
周星驰演的孙悟空,可以看成是一种恶搞,别人还可以反过来恶搞周星驰。
六小龄童老爷子的晚节不保,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为他在恶搞周星驰,让人生厌。
恶搞的后果由恶搞本人承担,这就够了。
说恶搞是侵权,逻辑上并不成立。
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王尼玛的恶搞,彻底改变了人们对奥特曼的看法。
否则,一个恶搞就把奥特曼的英雄形象给毁了,那这个奥特曼是不是也太弱鸡了吧?
更何况,还有很多人因为恶搞才知道了奥特曼,这笔账奥特曼的版权持有方就不曾算过了。
无论是孙悟空,还是奥特曼,恶搞是一种新的艺术创作,既是对老角色的新阐释,也创造了新知,丰富了人们的认知,无法从逻辑上断定,人们因此就看低了相关角色。
但世事诡异,逻辑上不可能的事,在法律条文的加持下,法官最后怎么判,我们还需要拭目以待。

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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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牧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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