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起诉、上诉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期就来解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起诉、上诉相关的裁判要旨。

本期目录索引

一、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二、未起诉视为认可仲裁结果

三、职工未起诉视为放弃没有法律依据

四、未上诉视为对结果的认可

五、一审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不予处理

六、不支持二审增加诉讼请求金额

七、主张赔偿金但少算了2年,主张差额系重复起诉不予处理

八、只涉及工资欠条的无需仲裁前置

九、一审判决作出后单位履行,二审如何处理

一、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L要求撤销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979裁决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82民初435号】

二、未起诉视为认可仲裁结果

A公司、L均未对青李劳人仲案字[2019]第817号裁决书第一项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均认可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亦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6856号】

市南劳动仲裁委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467号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L2019年2月至3月4日的工资合计4484元,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LB公司均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该裁决予以确认。【(2019)鲁0202民初7550号】

因A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双方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给L停工留薪期工资196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3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1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796元均无异议,L未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书的认可,对以上数额和项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6625号】

三、职工未起诉视为放弃没有法律依据

对青即劳人仲案字[2019]第635号裁决书裁决的一次性救济费17696.67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均认可该项仲裁裁决。在A公司未对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主张职工未对此提起诉讼应当视为放弃主张一次性救济费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943号】

四、未上诉视为对结果的认可

该工资数额高于一审认定的月平均工资数额5321.82元,L对此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本院不予变更。【(2020)鲁02民终5748号】

五、一审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不予处理

原告仲裁时仅主张3077元,未在仲裁过程中增加请求,即在本案中主张4598元,超出仲裁请求部分未经仲裁,本案中不予处理,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3077元。【(2019)鲁0281民初10332号】

六、不支持二审增加诉讼请求金额

L在仲裁中主张6197.24元,未超过上述数额,A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该数额,本院予以确认。L二审中再主张赔偿金7570.4元,系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13号】

七、主张赔偿金但少算了2年,主张差额系重复起诉不予处理

L主张,前案计算赔偿金时少计算了两年工作年限,致其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金,故在本案中要求A公司支付差额。对此,本院认为,L在前案即西劳人仲案字[2019]154号案中已经主张过赔偿金,仲裁裁决后L没有起诉,应当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现L再次提出主张,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处理。【(2020)鲁02民终3860号】

八、只涉及工资欠条的无需仲裁前置

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L持A公司、M出具的欠条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并当庭撤回对社保和公积金的主张,诉讼请求仅主张工资,因此本案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A公司、M不同意L撤回对社保和公积金的主张,对此,原审法院认为,L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A公司、M的该项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九、一审判决作出后单位履行,二审如何处理

因在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已主动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钱支付义务,故对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应予以撤销。【(2020)鲁02民终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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