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小岭水泥厂诉环保部的“经济学困境”(上)

【经岚观察】16081

小岭水泥厂诉环保部的“经济学困境”(上)

文/李志青

小水泥厂诉大环保部,这是今天所有环保类媒体和栏目的头条新闻,其实,在法理面前,这里并没有什么大小之分,有的只是是非曲直。笔者觉得,在当下全社会进行超常规环境保护的特殊时期,这个诉讼有着典型意义,其背后折射出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对此进行剖析,或许有助于我们厘清对于环保的认知,以及认清环保在未来的走向。

第一,案由

这个诉讼并不复杂,小岭水泥厂的一个改造建设项目本已通过了黑龙江省环保厅的环评验收,但环保部否决了这个验收,因此才有了小岭水泥厂状告环保部的一幕。其中,环保部否决省环保厅环评验收的理由是小岭水泥厂的改造项目建设没有按照卫计委的相关规定迁走500米内的居民(正是其中的7位居民代表申请行政复议,才牵扯出了环保部)。

小岭水泥厂采取诉讼的理由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笔者观察下来,最为主要的理由,也是对类似其他诉讼有潜在借鉴价值的理由在于,改造建设项目是在原址基础上进行的,并没有扩大范围,而原址上的水泥厂修建于1935年,远远早于周围居民的居住时间(注:从此看出,1935年水泥厂的建设是遵守了当下的环境标准的)水泥厂据此认为,居民应该主动搬离水泥厂可能影响的范围。这个理由也就成为了控诉双方争论的最大焦点。

第二,视角

对于上述案由,我们应该秉持什么视角来进行分析呢?可能的视角有两个,一是法学,二是经济学。法学强调公平,经济学强调效率(福利)。

如果从法学的视角来看,那么法律法规上究竟有没有对水泥厂建设项目的周边居住环境标准进行规定应当是判定这个诉讼的主要依据,如果是有明确规定,那就应该根据这个规定来执行(如果是这种情景的话,居民理应首告省环保厅),但如果没有的话,遵循法律公平和默认的原则,无论在实际上水泥厂有无影响到居民生活,其建设项目都是合法的(有关这点,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假如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情况更加复杂一点。第一,如果法律上有规定,水泥厂周边多少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居住,此时,水泥厂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承担居民搬迁的成本,有必要审视排污权的归属问题,这其实也是这个诉讼的关键所在。第二,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上对于排污权的归属没有说法,同时,对于排污权本身也没有说法(这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此时,判定水泥厂建设项目周边居民搬迁问题的根据在于“是否合理“,也就是效率原则。这个效率原则并非仅仅针对水泥厂一个主体,而是从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看,也就是看究竟是居民主动搬离,抑或水泥厂承担居民搬离成本更加符合社会福利改善的要求了。(待续)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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