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土壤污染防治的“权,钱,人和理”等问题

【经岚观察】16096

土壤污染防治的“权,钱,人和理”等问题

文/李志青

土十条出台,第一印象是非常全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但问题正是太全面了,反而令核心的几个问题无法凸显出来。

第一,“权”的问题。土壤污染问题的最根本核心是对环境权益的界定,这一点至关重要,整个土十条通篇都在讲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但却在土壤环境权益的界定上模糊不清,环境权益是什么?这是在环境保护背景下的一种新的产权形态,只有环境权益界定清楚了,才足以产生保护的激励,这是解决环境外部性的不二法门,因为大家最希望首先保护好的是属于自身的产权,而不是其他人的。不界定清楚环境权益的归属,就很难真正形成市场化的有效治理途径。

第二,“钱”的问题。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大量资金,土十条对此巨额资金来源语焉不详,总的思路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结合PPP模式。问题是,政府资金的出处在哪?社会又有何积极性参与?光靠政府补贴行得通吗?土壤治理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路径在哪?事实上,光从土十条是看不到这个出路。出路很简单,从环境权益的市场化中来,对土壤的环境权益进行定价,让污染者出钱,让环境偏好者出钱,通过绿色金融创新来造血,而不是政府的输血。

第三,“人”的问题。通观土十条,环境保护部俨然成为“小国务院”,外加一个“临时书记处”,不仅要调动国务院各部委,而且还要协调中央组织部,监察部,检察机关等强力部门,这里面不仅仅是涉及到人头数量的问题,环保部现有这点人马就是拼死拼活也不可能做完这些事情,同时这更涉及到人头上的官职问题,在现有官僚体系的框架下,即便环保部的某些意见可以上达天听,但其中的协调成本之高将远远超出环保部所能承受的范围。

第四,“理”的问题。如果说,前面几个方面还都可以解决的话,土十条所面临的最大一道坎是“理”,“理”是什么?既是道理,又是规律,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治理土壤污染在短期可以靠威权,但长期只能靠合理的法律,这个法律是取得社会共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土壤污染治理符合最大利益公约数的基础,这也是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边界。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都不能逾越这个边界,否则将过犹不及,损及社会整体福利。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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