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差异安排在公司治理中的价值及应用
2017年之前,中国内陆、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都禁止采用股权差异化(又称“AB股”、双重股等)配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017年之后,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等地为吸引新经济企业上市,逐步完善与证券发行上市条件相关的法律和交易所规则,允许采用差异化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
自2018年4月30日起,香港交易所为拓宽香港上市制度而新修订的《上市规则》条文正式生效,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采取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可以在港交所申请上市。
2019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双重股权结构正式在国内落地。
一、何为表决权差异安排
表决权差异安排,又称同股不同权、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将股权份额或股份的表决权与收益权进行非比例性配置,允许公司发行表决权数高低不同的股份,表决权数较高的股份由公司创始人或者管理层所持有,而表决权数较低甚至无表决权的股份则由公众股东所持有的一种股权结构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以股权比例或份额为基础的公司表决权设置方面,有明显不同的规制和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就在我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可以安排出资份额较少的股东,享有较多的表决权。例如,出资份额为30%的股东,可以享有60%的表决权等等。
目前,在我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表决权差异安排为例外,以表决权非差异安排为常态,就上市而言,只有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可以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
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优势与缺点
表决权差异安排,本质上是创始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一种治理契约机制、风险分配机制、激励机制与自我保护机制,具有如下优势:
1.利于灵活掌握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融资需求之间的平衡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核心优势在于维持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允许部分股东以低比例的经济权利获得高比例的参与权利,以化解成长期面临的外部融资导致股权稀释而致使创始人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2、维持公司长期稳定与发展
表决权差异安排保证了创始人团队的长期控制权,当管理层与其他投资方在公司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产生冲突时,能够确保管理层选择有利于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股东谋求长期价值,避免短视行为,其在原因在于表决权差异安排使创始人团队不受短期盈利的资本市场束缚,集中资源致力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投入更多创新能力和人力资本。
表决权差异安排虽然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这也是亚太资本市场迟迟未引进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原因所在,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公司创始人可能滥用控制权,增加代理成本。此外,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利的分离程度越大,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公司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导致更高的代理成本。
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一向谨慎的亚太资本市场持续引进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既是对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巨大优势的肯定,亦说明了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的劣势及潜在风险并非不可规制。
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上市前的融资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充分利用表决权差异化安排。例如,就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在公司发展过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赋予其较高的表决权等,亦或在股权激励过程中,赋于被激励员工较低的表决权份额等。
2019年4月1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上海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首例采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公司。就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而言,在架构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的同时,可预见性设置特殊的制衡机制,以尝试规避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自身的弊端,如:完善监事会的专门监督、独立董事组成的企业管治委员会监督、设置“时间日落条款”、燕尾条款(控制权溢价共享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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