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情况下,“唯一住房”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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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西高院

近日

有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

其“唯一住房”过程中

大喊法院不讲人情

自最高人民法院
于2015年出台相关规定后
“唯一住房”就再也不是
继续赖账不还的“挡箭牌”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照样能被执行

0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

“上有老下有小”也能执行?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扶养人为老人的,还有其他子女可提供住房;

2、被扶养人是子女的,该子女除被执行人外还有其他可提供住房的监护人。

0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致使目前将要执行的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0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

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执行
都将被法律戳破
不要再心存侥幸
一定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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