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局来了,就说不知道,哈哈哈

假发票本身不属于发票,或者说不属于有效发票,假发票也是会计日常工作中防不胜防的风险之一。
对假发票的打击,来自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其后果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假发票的辨别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会计应随时掌握发票的防伪措施与技能,并通过上网查验、要求税务机关查验等方式,做好大额发票的查验工作。同时要培训好公司收票员工,因为他们的收票行为,也属于公司的行为。
因假发票被查到,可能导致的后果有两个,一是补税与滞纳金,一是罚款。这两个后果需要理性对待。
先说罚款。罚款的前提是有过错,过错包括两类,一类是故意收取假发票或者为了虚增成本费用而收取假发票,这是显然的过错行为,被罚款基本没有可争议的。再说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责任,放任行为导致了假发票的入账。这两类也就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所以,当被检查人员查到假发票时,第一反应就是“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不知道,指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票来路有问题;不应该知道指自己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责任,造假的能力已经明显超过了自己应该具备的辨识水平。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明经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包括实物、台账、支付证明、合同、制度、物流、其他配套资料、收款方证明等。凡能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都应尽量备齐,再与“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证据相结合,争取免掉使用假发票的罚款。
说补税与滞纳金。因假发票而补税与滞纳金,并不是《发票管理办法》要求的结果,只能是企业本身的纳税义务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假发票而补税,只能因假发票导致了纳税义务的变化而补税。
因为假发票不是发票,其被查出后导致企业“发票”这一证据缺失,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义务变化,具体要结合具体税种、业务事实来进行分析。
所以,此时的第一步是争取换回真发票。如果收款方还能找到,可以请求税务执法人员协助,此时应明白,企业是收到假发票的受害者,政府执法人员有责任帮助纳税人,并打击真正的开具假发票的违法分子。
《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全程的管理与监督是税务机关所负的责任,其法定责任是不可推脱的。
如果能够换回真票,则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真票,则此行为与补税、滞纳金就没有关系了,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够换回真票,则相当于没有发票。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增值税差额扣减、土地增值税的扣除,这些明确需要凭发票处理的税种,就会直接影响纳税义务,产生补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行为是企业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被骗收到了假发票不属于在账薄上多列支出的行为,而是一种税会差异的行为,不应理解为偷税,五年之内可以补税,超过五年不应补税。
滞纳金呢?补税就会产生滞纳金,如果企业认为经济损失难以承受,愿意豁出去进行争议,就只能从这个角度找理由,假如企业真是受害者-----即能够证明在业务真实前提下的“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假发票而收取,其责任就应归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未能管理好发票,发票的防伪措施不到位,对制假贩假者的打击不彻底,《按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少缴税,三年内补税、且不加收滞纳金---只是暂未听到过成功的先例。
没有发票作为扣除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上,除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项目计税成本被明确要求要提供发票之外,其他情况下的成本费用(包括房地产企业的期间费用)扣除上,并未明确与发票挂钩,这需要企业自己提供证据,与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理性而有效的争议与沟通,结合检查人员的职业判断,确定能否扣除和按什么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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