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案涉《投资合同》《补充协议》...

最高法判例:案涉《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只约定了缴款期限,但未约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收款账号等;从天成公司将首笔土地出让金十万元交给市经济贸易局来看,市人民政府并未直接接收天成公司的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明确要求天成公司具体应当向哪个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虽然天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试图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无处缴纳,市人民政府也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天成公司发出过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天成公司自2003年成立起连续多年被市人民政府评为纳税大户,且其2005年使用253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向市民联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贷200万元款项业已还清。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天成公司在约定的缴款期间具备缴纳全部12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能力,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虽然有能力缴款但故意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将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责任归责于天成公司,认为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合同(协议)的行为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理据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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