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9: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后续能再塞东西吗?
新建的能不能单独成为一项资产:虽然不产生现金流,但是如果能在市场上单独销售和采购也是可能的。打个比方药企的临床研发,虽然新增的是研发,但是有类似采购可比,是可能单独成立资产组的。
商誉分摊的要求:一般是要在购买日完成的,除非发生重组等导致报告结构变化,通常不应该改变分摊结果。商誉应该是取得日分摊到具有合并协同效应的受益方的每个资产或者资产组组合。
能否后续加入的关键:购买时是否预计到。
也就是如果,最开始就预计要新增这个研发中心,例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方案已经包括,是OK的,进行重新调整。
但是如果是干着干着才发现的,这部分应作为内部新增资产,不要去动过去的资产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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