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原型的儿子真是认贼作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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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凌羊
当了妈后,我没办法看讲别人丢孩子的新闻或电影。
上次一个人去电影院看《亲爱的》,哭得差点站不起来。
也就一直没看《失孤》。
人生那么短,那么难,与孩子走丢,是大恸,是大伤。
买卖人口不同罪以及对人贩子量刑过轻,在我看来是刑法的现实缺陷。
单纯拐卖一两个人口的,我国只判5-10年(并处罚金)。
有强奸、强迫卖淫、绑架、偷婴儿卖、把妇女儿童卖境外、当人贩头头、拐卖超过三人、致使被拐卖人伤亡等情形的,才被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判死(并没收财产)。
量刑明显太轻。
有反对者认为,不给人贩子判重刑是因为担心人贩子知道自己没退路了(横竖都要死了),索性把自己贩卖的人给杀了……
可是,如果对人贩子施以重刑(比如像对待du贩子一样),很多人知道走这条道路代价重,不就敢铤而走险了吗?
最近,看到电影《失孤》的原型找到了儿子的新闻,我也是看得热泪盈眶。
1997年,郭刚堂时年两岁半的幼子郭新振被拐。
这些年,他骑着摩托车,跨越数十万公里寻子。
今年6月,公安机关通过DNA比对,成功找到郭新振。7月11日,郭刚堂夫妇与儿子见面,一家人紧紧拥抱,泪流不止。
刘德华亲自录了一个视频,祝福这一家子,感动于父亲的坚持。
当时,随着新闻披露了更多信息,舆论风向逐渐变了。
有人开始骂郭新振“认贼作父”,嫌贫爱富。
所以,今天,我又冒着被喷“希望你的孩子也被拐走”的风险,说一下这个事情。
我先发一段“免死金牌式”的话吧。
第一、我认为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最的量刑偏低,我也支持买卖同罪。这一点,之前已经强调过了。
第二、代入“小孩被拐卖了”的父母,看到自家的小孩被买家养大后,居然跟买他回家的养父母更亲,内心肯定是百感交集的。
重男轻女的养父母买了个儿子回来,将全家乃至本该给女儿们的资源都倾斜到这个儿子身上,给儿子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也赢得了儿子的“亲近”。
而亲生父母却因为当年痛失儿子,攒点钱就把那些钱都花去了找儿子,现在钱花差不多了,自己也老了,给不起找到的儿子太多资源了,儿子还跟养父母更亲,心情自然是很沉痛的。
可是,这两天的舆论,有好大一部分去攻击“被拐卖的儿子”,说他认贼作父,是姐姐们的“吸血鬼”。
对此,我有点迷惑。
郭新振的性别是导致他被养父母家庭接纳、重视的原因之一,这没错。
但是,我觉得这种舆论苛责,是压根儿没把他当成一个“人”。
他被拐走的时候才两岁啊。
两岁是什么概念?
长大后完全对亲生父母以及两岁时发生的事没啥印象的概念。
在这个事情上,他和亲生父母就是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等”和“情感不对等”。
亲生父母对他的情感,是100;他对亲生父母的情感,可能只是2。
亲生父母的寻亲故事,对他而言就是一个遥远的“故事”,就像是在看电影一样,只不过看完电影他发现这个故事竟跟自己有关。
和养父母相处多年的生活,才是真正属于他的、真实可触的“历史”。
这种情感倾向,不一定都跟“嫌贫爱富”有关。
书中有这样一段:“郭靖在密室疗伤,看见完颜洪烈伏在桌上睡去,杨康走到完颜洪烈身后。郭靖心想,这正是你报父母之仇的大好时机。但见杨康把长衫脱下,轻轻披在完颜洪烈身上。郭靖气急,不愿再看。”
就连穆念慈都认为,杨康“认贼作父”是因为完颜洪烈能提供给他荣华富贵,而杨铁心给不起(我是真觉得杨康爱“真实的穆念慈”,但穆念慈只爱“自己想象出来的杨康”)。
我们可以再延伸思考一下:如果杨康是大宋皇室子,他就不会“认贼作父”了吗?
都说“生恩不如养恩大”。
养父母哪怕是个十恶不赦的人,但只要他们对你是疼爱的,你也很难割舍的,因为养父母的私德、人品是一回事,“他们如何待你”又是另外一回事。
一个杀人如麻的土匪,也有可能待自己的“养子”很好,养子表达对土匪养父的爱,并不能被理解为:他支持养父杀人如麻的恶行。
至于“姐姐们的吸血鬼”这个称谓,我也觉得来得有点草率。
是否吸血,主要看是主动还是被动。
如果是被动,这不过也是“正常甚至是合理的人性”。
我这么跟你们说吧,如果我爸妈不是农民,而是非常有钱,我可能今天也没办法做到自强不息,而是成为了一个啃老的废柴。
新闻也给出了信息:他被拐过来的时候,两个姐姐一个已经成年,一个比他大了很多岁。
我们不可能指望每个女性都有“马上报警”“不扶弟”的觉悟。
是否扶弟,主要也是看她们给弟弟的,是不是连自己都用不起的,还是“满足了自我需求后,额外赠与的”。
这一点,在新闻也没给到相应的、更充分的信息之前,我觉得没必要过分脑补。
我现在真的很反感网上这种要么把人捧成圣人,要么就把一个人打成“自私恶魔”的风气。
对于郭新振来说,我觉得他现在最需要的就是拥有“不被打扰”的自由(亲生父亲在接受采访时都这么说了),而不是被挂在“认贼作父”靶子上被唾骂。
在整个事件中,他也是受害者,并没有做错什么。
还有很多人呼吁要给案例中的养父母判刑,可是,很抱歉,我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依照当时的法律,他们貌似还真判不了刑(即使可以,如果没立案的话,也过了有效追诉期。这几天,法学界对此各有说法)。
整个故事中,最值得谴责的是人贩子,是他的丧尽天良,让亲生父母、被拐卖的儿子遭受了这样沉痛的命运以及伦理困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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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我这种作者,编辑们应该设立一个催稿制度:几月几日之前交不出来稿,就拉出去枪毙。 不过,现在我忙成这样,估计十个我也不够拉去枪毙的。中年创业者+神兽出笼+单亲妈妈,时间太贫穷了啊。
谢谢你的时间,我们相约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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