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墩族谱】虎墩崔氏族约、族戒

  虎墩崔氏族约、族戒



  《虎墩崔氏族谱》《族约》所载“吾家世居此土,为昭代编氓,仰荷上德,而所可庸心者,不过盐课税粮而已。夫有丁则有课,有田则有粮,此其分内事也,须当以时办纳”,可见其国法族规合一的功能已经了然。
   族约十六条:

   立族长、立族正、宣圣谕、敦族义、
   创祠宇、置祭田、守坟墓、重谱牒、
   立宗会、叙伦理、正闺门、端蒙养、
   供赋役、勤职业、尚节俭、谨储积。



   “立族长”  规定“推择宗中齿德并隆者一人为之”。“立族正”  清代凡有聚族而居的,则选择族中有声望的人做族正,劾查本族中的不良分子。是统治阶级利用宗族实行统治的措施之一。《清会典事例.户部.保甲》:“又议准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查举。”


   “宣圣谕” 《虎墩崔氏族谱》的《族约》“宣圣谕”条,有“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要求族众要“悉心向上”,做“盛世良民”,说明太祖的圣谕“曲尽做人的道理”,“愿我一族长幼会集祠中,敬听宣读,悉心向善,皆作好人,有过即改,其为盛世良民,贻子孙无穷福泽”。

朱元璋的“圣谕六言”,即“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个圣谕发布之后,各地宗族纷纷把此圣谕内容放在族谱之中。虎墩崔氏族谱的族规当中,首先便放入了圣谕六言,并要求族人时时诵读,遵守规定。

“立宗会”  在“立宗会”条中规定了学习圣谕、互相劝善诫恶的具体做法:“约我族人每月于朔望日齐集祠中,宣读圣谕毕,以卑逮尊,各令自陈半月内所行事体,曾有戾于戒约否。善则褒之,不善者抑之,如隐讳不陈者众攻之。”

“端蒙养” 《明万历虎墩崔氏族谱》卷首族约“端蒙养”条:“父母之心未有不爱其子者,爱之则必教之,教而不失其时者爱之至也。……彼或愚痴,父母怜其稚小,纵其所欲,养其凶狠之性,及长多作非为,有玷宗祖,岂尽子之罪哉,良由失教故耳。”


   族戒八条:

   戒逸游、戒嗜酒、戒私贩、戒赌博、
   戒斗狠、戒键讼、戒释道、戒宿娼。



族规家法,是宗族家族成员共同制定的、用以约束和教化族人的宗族法规,是家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各异,种类很多,诸如家规、家约、家戒、家法、家礼、家典、家仪、家条、族规、族约、祠规、祠约、规范、规条、规矩、条规、戒谕等。

  《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 江太新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出版)第六章 “明清时代各地区宗约族规的几种形式和内容”第二部分“记明万历江苏海安虎墩崔氏《族约》、《族戒》”提及:

明万历四十年(1612)纂修的江苏海安《虎墩崔氏族谱》,不仅详细记载了本族发展过程,而且订立“族约”、“族戒”。

“族约”中规定了“立族长”“宣圣谕”(宣读洪武皇帝的《六谕》)、“敦族义”、“创祠宇”、“置祭田”、“守坟墓”、“重谱谍”、“立宗会”、“叙伦理”、“正闺门”、“端蒙养”、“供赋役”、“勤职业”、“尚节俭”、“谨储积”等等(见《中国家族谱纵横谈·明代谱学概说》)。这些族规、族戒,几乎包括了族人生活的全部内容,从宗族祭祀到族长威权;从生活的依托到死后的安排;从男女异序到邻里关系;从音容举止到饮食服饰;从屋室建筑到思想的规范;从服从国家律令到自觉地“为王前驱”等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族人只有遵守的义务。这种制度化的族规便成了一条条捆绑族人的绳索,族人的一举一动都不能越出族规所划出的界限。

族规、乡约一类的民间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组织与规范,在推广与普及封建思想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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