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香玉 | 明末西南边疆抚按救灾及荒政转型研究 ——以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为例

明末西南边疆抚按救灾及荒政转型研究

——以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为例
杜香玉

摘要:明末西南边疆荒政由以中央政府为主转变为以抚按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为主以及民间力量参与的救灾模式。《抚滇奏草》《云中疏草》分别汇集了云南巡抚闵洪学、巡按朱泰祯任职期间的奏疏,记载了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及其相关救灾举措,是反映明末抚按救灾职能及转变的重要史料。救灾中,地方政府发挥的主导作用、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特别是巡按相关权力的扩大,凸显出明末荒政体制的转型与官绅民共同救灾模式的成型。

关键词:抚滇奏草;云中疏草;西南边疆;云南水灾;抚按救灾;荒政机制

抚按是明代灾荒救济的核心力量,在整个救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关于明代抚按救灾职能研究,学界偶有关注注[1],而抚按救灾职能转变与地方荒政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专题性探讨则更为少见。

明末西南边疆地区在灾荒应对中,整个荒政体系发生了重大转变。明天启五年(1625年)发生在云南的水灾灾情奇重,其覆盖面积广、灾后影响深。《抚滇奏草》与《云中疏草》作为反映明天启年间巡抚、巡按在处理地方荒政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要史料,有助于深入细致了解以抚按为核心的明末西南边疆官方救灾模式。鉴于此,本文以《抚滇奏草》与《云中疏草》中记载的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为中心,探讨西南边疆地区抚按在整个救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抚按在灾荒救济中的职能转变透视明末西南边疆荒政机制转型,冀望推动明代边疆地区灾荒史研究。

一、《抚滇奏草》《云中疏草》与云南天启五年(1625年)大水灾

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在夏秋之际连续发生两次水灾,灾情奇重,可谓是明代以来云南最为严重的一次水灾,时人称此次水灾为“二百年来无此异变”[2]。经查,《明实录·熹宗实录》《明史·五行志》《明会典》等官方文献并无此次水灾的相关记载。这几乎让人忽略了此次水灾发生的面貌。然而,天启年间在云南巡抚闵洪学《抚滇奏草》与巡按朱泰祯《云中疏草》中,却详细记载了天启五年(1625年)水灾发生前后及报灾、勘灾等情况。就两份史料的价值、地位而言,对于研究明末经济史、军事史、灾害史、交通史以及云南地方史、西南边疆史意义重大。而更为重要的是,史料所载天启云南大水灾反映了抚按救灾在荒政转型中所发挥实际作用的具体实践效应。

(一)渊源探踪:《抚滇奏草》与《云中疏草》

《抚滇奏草》与《云中疏草》分别是由明末天启年间云南巡抚闵洪学、巡按朱泰祯在滇任职期间的奏议、疏文等案牍汇编集成。因《抚滇奏草》于清道光以前便已亡佚海外,后人知之甚少[3],无从了解此书内容;而《云中疏草》虽在国内流传,但此文献以及所载此次水灾情况迄今并未引起学界广泛关注。

在现存历史文献中可查阅的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水灾记载的史料包括《云中疏草》[4]、《抚滇奏草》[注][3]、天启《滇志》,以及后世所编资料集《云南省历史洪旱灾害史料实录[1911年(清宣统三年)以前]》(该资料集主要收录了《云中疏草》及天启《滇志》中关于此次水灾的内容)。其中天启《滇志》所载此次水灾并未录在《灾祥》,而是在《艺文志》中一则奏疏《类报水患灾伤乞加轸恤书》里,且此奏疏辑录并无具体年份,奏报之人也只是称其为前人,无从知晓书中所载水灾年份及撰写者。而《云中疏草》所记载的内容恰与天启《滇志》记载内容相同,也即证实了此次水灾乃天启五年(1625年)在云南发生的大水灾,撰写之人乃当时巡按朱泰祯。现存《云中约草》《云中疏草》系明刊本,原稿为何已无从得知。现流传版本乃“祝又祥”[注]从丽江木家搜集而来。原书缺一册,存五册(《云中约草》一卷、《云中疏草》四卷)。原书藏于云南省图书馆。《抚滇奏草》一书中有三篇关于天启年间水灾的奏疏,其中:卷七《水灾疏》撰写于天启五年(1625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与朱泰祯《报水灾》这一奏疏时间相符;卷九《水灾疏》撰写于天启六年(1626年)九月三十日;《类报水灾疏》则撰写于天启六年(1626年)十二月三十日,记载了天启五年的水灾情况。《抚滇奏草》原刻本、复印本流传于日本、美国。[5]本文《抚滇奏草》引用资料版本系美国哈佛燕京图书馆收藏本。根据奏疏撰写时间来看,《抚滇奏草》卷七《水灾疏》及《云中疏草》卷四《报水灾》由云南巡抚闵洪学、巡按朱泰祯撰写自天启五年(1625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而天启《滇志》所收录奏疏除却没有明确时间,但其内容与《云中疏草》卷四《报水灾》完全一致,说明其收录奏疏乃《云中疏草》卷四《报水灾》。

从记载此次水灾的文献而言,撰写者均为时人,且闵洪学、朱泰祯亲自经历此次水灾,并向朝廷奏报。因此,此次水灾必然发生过,现存文献的记载无疑弥补了明代灾害史料之缺漏,为进一步探寻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的历史真相提供了可能,对于研究明代云南灾荒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两份史料均详细叙述了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灾情,包括其发生的具体时间、区域范围、灾后影响及勘灾、报灾、赈济的全过程,记载了从水灾发生前的自然现象到大水形成再到灾后的悲惨景象,描述了水灾发生前后不同社会群体眼中的灾害景象,从地方政府的勘察到民众的积极响应较好地还原了当时水灾发生的时空分布范围。

(二)水灾发生之景象

水灾发生之景象也是民众在长期与大水抗争过程中对于灾害的一种认知描述,更是对水灾场景的一种直观形象的体验,包含时人的灾害心理反映。因不同群体的关注点、偏重有异,其描述不尽相同,由此深刻揭示了灾害背后的文化意涵。

灾害发生前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有的自然现象,古人对于这种现象的认知集中于幻想与现实的双重结合,既有浓厚的主观神秘色彩又有场景的实际情况描述。显而易见,明人对于洪水的认知和理解已经清晰。如“烟雾弥天”“迅雷腾空”“山上起蛟”“民居尽喑”“山水下流,海水上漫”等描述,分别说明了洪水发生之时天色昏暗、电闪雷鸣、湖水上涨等较为异常的自然现象。文人对于灾害的描述更为深刻。《洪涛行》记载了此次水灾发生之自然景象。如“西南漏天岂诚有,怪底毕宿光如帚,一夜洪涛卷地来,千溪万壑排山陡,只言昆海静安澜,岂谓冯夷怒作吼,须臾树杪尽行舟,咫尺城下难援手,巨鱼跳波细鱼泛,灶突生蛙柳生肘”,反映了此次水灾发生之时大雨造成的河水泛滥、山洪暴发以及出现闪电、湖水翻腾的景象。又如“始言人生多苦辛,盗贼水火竝时受……至今戎马蔓生郊,二藩是处同波操,深山大泽产龙蛇,兴云致雨掀箕斗,侧生北望黯生愁……吁嗟眼中太平宁再否”[6],表明水灾发生后民生疾苦,也描述了明末战乱频仍、盗贼横行的社会背景,更反映了明代文人对于天灾人祸的悲叹以及对太平盛世的渴望。

然而,不同社会阶层对于灾害描述的倾向不尽相同。文人眼中更倾向于以景抒情,表达自然灾害、战乱频仍背景下的真实感情;而官员、乡绅、普通百姓则因自身阶层不同,更多依据利益需求进行描述。根据《云中疏草》记载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发生的实际情形,有官兵、乡绅、普通百姓三类不同人的描述。从描述的详尽程度而言,官兵、乡绅的描述更为详细,并有所侧重;因勘灾过程中地方官员是重要成员之一,其了解灾情的程度则更为深刻。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最初发生在松华坝,松华坝乡绅萧风望描述了此次水灾发生之时的天气异常现象,空中、山上、地面上的场景都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六月二十八午时,左山烟雾弥天,民居尽喑,少顷迅雷腾空,山上起蛟,浪涌数丈”。驻守在昆明城的官兵描述了当时的大水涌入的具体时间、地点:六月二十九日丑时,从昆明南城门方向而来,“但见一望白波,平地水深六、七尺”[7]63。此次暴雨一直持续至七月份。而除六月“在省军民横罹天灾”,到了十月初二三至二十三正值粮食收获季节又再次发生水灾。昆明城中乡绅苏世科、六卫屯军周尚文所描述此次水灾的具体持续时间更为详细:“正值收割,忽于十月初二、三至二十三等日,两旬大雨,猛如倾盆,昼夜不止,山水下流,海水上漫。”[7]65

此次水灾揭示了明代不同群体对水灾的认知程度不尽相同。地方官员因上级政府需要,对于此次水灾发生的具体灾情包括人员伤亡、房屋损失、农田损失、救济情况等,进行了详细描述;地方乡绅侧重于房屋、农田等经济财产损失;普通民众对此概念并不敏感,而是简单地了解水灾发生之时的景象;文人则更为注重借灾予情,在描述水灾景象、灾后社会民生疾苦与时局背景联系在一起,虽主观色彩较为浓厚,但与社会现实更为贴近。

(三)水灾的时空分布特征

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在明一代云南水灾记载当中从其覆盖区域、影响来看都是明一代两百年来极为罕见的洪涝灾害。就时空分布特征来看,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水灾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区域性、交替性特点。云南属低纬高原季风气候,降水丰沛且集中在夏季,其河流分支众多,河水泛滥常有发生,同时境内陆形复杂多样,加之特殊的环境和天气系统的影响,云南洪涝灾害年年发生,但不同地区存在明显差异,受灾程度有所差别。

从空间分布来看,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区域分布不均。从受灾州县来看,几乎覆盖云南全境,除滇西南以外,滇中、滇西、滇东、滇西北、滇东南一带都发生了水灾,绝非局部性洪涝灾害,而是一次大规模、受灾面积广的重大灾害。此次水灾受灾较为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滇中、滇东北和滇东南。滇西南地区因史料记载的缺陷未见于记载,但并不排除滇西南地区当年发生洪涝灾害这一可能。此外,从时间分布来看,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此年共连续发生两次水灾,第一次发生在夏季农历六七月,第二次发生在秋季十月。

另外,明天启年间云南旱涝交替的特点尤为突出,先旱后涝或先涝后旱现象经常发生(如表1所示)。值得关注的是天启元年(1621年)云南大旱,省城自正月至六月都未降雨,加之赋税沉重,导致社会民生凄惨,百姓只能靠吃树皮、挖树根糊口,“冷突无烟处处村,榆皮剥尽到桑根,饥肠未实官租急,夜半犹惊吏打门”,民间卖儿卖女现象盛行,“前月元米鬻大女,今朝籴米典小儿,儿女易尽米难求,手把金钱徒饿死”[8]。此次大旱在明末也属罕见。天启三年(1622年)局部区域发生洪涝灾害,农田、房屋、人口、牲畜损失严重,“六月,定远大雨震电,雾黄红色,水溢田禾、庐舍,溺三百余人,牲畜无算”[6]1025;天启四年(1624年),不同区域旱涝交替出现,“禄丰旱”[6]1024,“昆明大水成灾”[9];天启五年(1625年),夏秋两季连续发生两次水灾。从天启年间水旱灾害情况可知云南水灾具有明显旱涝交替特征,呈现出先旱后涝或先涝后旱的特点。

表1 明天启年间水旱灾害一览[10]

综上,从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实况及时空分布来看,其灾情危及全省。实际上,明代云南水灾年年有,但其受灾程度、灾后影响远不及此次水灾。水灾固然对政治、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明代荒政已有较大发展,究其原因,绝非纯粹的“天灾”,“人祸”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

二、自然与民生: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发生原因及应对举措

洪涝灾害是云南气象灾害中较为频发的灾害之一。由于云南地形复杂多样、河湖众多,洪涝灾害一般伴随着滑坡、泥石流或塌方,危害较大。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不单是一次单一的水灾,更伴随着并发灾害,如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暴发、河口决堤等,同时也有人为原因导致的水灾灾情加重。此次水灾造成的房屋、粮仓、人口、农业、牲畜损失严重。地方政府也意识到此次水灾之重,在水灾发生之时和之后,均积极开展救灾措施。

(一)水灾发生的原因

自然地理环境是导致此次水灾的重要原因。从气候因素来看,农历四月以后,南支西风气流开始减弱北撤,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逐渐北进,孟加拉湾西南季风暴发,偏南气流将海洋上的大量水汽不断传来,因受到低涡、切变、热带辐合带等天气系统影响,形成了大雨、暴雨的天气环流。[11]从地理环境来看,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水灾的类型主要包括洪灾和涝灾两类。洪灾包括山洪灾害、江洪灾害。山洪灾害受害面积不会太广,多发生在山区、丘陵区和沿溪流江河两岸平原坝子,多为局部性灾害。此次水灾首先是山洪灾害引发的塌方、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其山倒裂约三十余丈,土石填压金汁河二十余丈,将大石桥冲坏二孔”[6]61。其次是河洪灾害,多因河流引起,造成河流涨水,抬高水位而发生的灾害,往往发生大面积的洪灾。此次水灾因连日降雨,导致盘龙江河水泛涨,冲垮堤坝,“以致盘龙江沿河大小东门一带民居房屋被淹倾倒间有被压死伤”[12]。滇东地区的水灾主要分布于盘龙江洪泛段,致使昆明池(今滇池)水上涨难以排泄,导致灾害,且滇池出水狭隘,夏季多雨,宣泄不及,一年一度涨落,大为民害。

人为因素也是导致此次水灾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水灾的发生难以脱离人为因素,水利失修是造成此次水灾的主要人为原因。据松华坝水灾亲历者萧风望所述“源头松华坝各闸,冲倒驳岸二十五”[7]62,才导致此次水灾如此严重。水利建设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系统工程。松华坝位于云南府府城(今昆明)东北滇池上游,自元代赛典赤·赡思丁增修为坝,分水灌溉农田万顷。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水利道按察副使朱芹建议大修此坝,其后经年调拨经费增修,但至此之后文献中再无松华坝大修的详细记载。明末奸佞当道、战乱频仍、灾荒频发,松华坝因年久失修而导致堤坝溃决。除省城一带是因松华坝溃堤导致周边民众受害以外,水灾覆盖的其他区域也是因为堤坝决口造成全局性灾害,如盘龙江沿河地带民众伤亡严重,而发生在弥苴河流域州县如洱源县水灾主要也是因为弥苴河溃堤。[10]93-96

明天启年间连年的水旱灾害使得黎民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事实上,灾荒频发、粮食生产减少、仓储空虚,也是导致此次水灾灾情奇重的重要原因。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各地灾伤,时任云南巡抚闵洪学、巡按朱泰祯“蒿目省积贮之空虚,议各建仓以备不虞”[6]792,备赈仓、常平仓两年所得粮食不过七千,难以满足赈济需求。明末云南战事频繁,大部分粮食均用于军事,加上奸佞当道,中央政府在灾荒救济中有所懈怠,“被灾重地,地方脂血止有此数。当此三空四尽之秋”[6]793。因中央王朝的救济迟迟未落实,天启元年(1621年)的大旱造成的饥荒尚未缓解,天启二年(1622年)、天启三年(1623年)、天启四年(1624年)又接连发生水灾,导致天启五年(1625年)灾情异常严重。

(二)水灾造成的影响

天启五年(1625年)发生的大水灾波及甚广,陆良、宜良、寻甸、嵩明、晋宁、安宁等三十余处皆受其害。此次水灾对于房屋、农作物、人口及道路、桥梁等造成严重影响。

从房屋受损的情况来看,此次水灾冲毁的房屋尤多,省城房屋损失有详细统计,昆明城内外冲毁官厅民房以千计,其中营房冲毁比重占据88.8%,民房为11.2%(如表2所示)。除却省城内外房屋冲毁严重,其他州县亦然,但并无详细的房屋损失数据,如永昌府(今保山市)“仓廒公署民间房屋大半倾倒”,安宁“民居屋墙垣尽行湮没”,邓川“田地房屋尽俱没”,嵩明“田地房屋尽俱没”[7]63。

表2 灾后房屋损失统计※ 间

※ 表2资料主要参考《云中疏草》《滇志》。

此外,大水还冲没农田、粮仓,造成严重的粮食损失。[7]64从农作物损失程度来看,由于连遭两次水灾分别在水稻的生长和成熟季节,导致晋宁、安宁、嵩明、寻甸、石屏、禄丰、腾冲等地水稻受灾严重。第一次水灾是在六七月水稻生长期,“因禾未熟,概被泥浆冲坏”。第二次是十月水稻收割期,收成全无,“大野稼谷,生芽邑烂,终年胼胝,仔望成空”,百姓难以交付沉重赋税,维持生计亦是艰难。[7]64其中:寻甸县“据各村秧苗前被逆贼践踏过半、重新栽插,今又道大水,一片淹没,寸草不留等情”;石屏县“田亩俱成巨浸,稻已割者,漂流入海,未割者,湮没萌芽,近城行舟,四门城墙俱被冲倒等因”;腾冲“灌倾城垣二十余丈,湮没田禾无算”[7]64。水灾不仅会冲毁田园、道路、桥梁,造成耕地庄稼受害、交通受阻,而且还会毁坏其他经济资源和设施,危及经济发展,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如黑盐井提举司称:“本司各井,六月被水冲没半月,七、八两月又被淹四十余日,井台惧裂,本司躬诣勘视,见水势稽天,井没无形,各灶丁环拥号泣”[7]65。

从人口损失情况来看,仅有省城有人员伤亡记载,男女加起来三十五人[7]63,其他府州县并未有详细的人口伤亡统计。此外,从财物损失来看,此次水灾最为严重的是将卫仓中的存粮全部淹没,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稳定,间接造成民众负担。省府卫仓“每年本色三万有奇,为全城官军命脉所保”,遭逢此次水灾之后,“欲微本色,民岂能供”,致使粮价上涨,“粜斗米已至三钱”,百姓难以负担。此时,流民众多,盗贼横行,社会动荡,“弱者将转系,强者将揭竿,军兵不得势,非一哄而散,即脱斤一呼,势所必至,即在目前”[7]68。

(三)从中央到地方:抚按主导的灾害应对

明中后期已然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报灾、勘灾制度。闵洪学、朱泰祯的奏疏中全面反映了明末地方官员应对灾害的整个过程,包括报灾、勘灾、蠲免,亦是明末抚按救灾的灾荒应对机制的地方实践。

在此次水灾的救灾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均亲自查勘了解受灾人口、房屋损坏情况,登记造册上报。如云南巡按朱泰祯莅临查勘灾情,“大小东门及买米巷、走马街,响铜街,鲁班巷、云津小桥,地藏、白塔、绣衣街一带,二官分投,从公备细查勘,挨门逐户,某街巷,某某家,倒房几间,压死几人口,或男妇被伤几口,确查明白,次日造册通报”[7]62。官方采取的灾害应急方式主要是倡捐船只、临时搭建住所等,以此拯救受灾百姓。此次水灾发生时,朱泰祯通过调拨官银、招募船只,分拨到各受灾地区拯救受淹灾民。因房屋全部淹没无法居住,民众流离失所,朱泰祯遂在灾区附近高处搭建临时住所安置受灾群众。如昆明县“分拨船只,于水淹地方,载渡被没家口,速行移就附近空隙高埠处所,暂居一、二日,俟恒居坚固之后,方行复业,毋得偷安贻患”[7]62。

灾害发生后,地方官员意识到此次水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失修、河道治理不足,因此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疏浚河道、修筑堤坝。首先,巡抚朱泰祯命水利同知筑高堤坝,阻挡洪水泛滥,同时疏通沟渠将洪水排至昆明池:“高筑松华坝六十一点一丈,以障横流,四面城濠,广开深浚,今水势洽泗,以入昆海,庶可以时蓄泄,而近水千家,永无鱼鳖之患矣。”二是,命令云南府水利官和六卫官员亲自监察、疏通河道,将一切具有蓄水功能的塘坝全部拆毁,以排泄洪水:“亟行开挖,以疏下流,其暂筑一切塘坝,尽行折毁,毋得阻塞,以滋民宽。”。此外,又通过减轻赋税徭役安抚民众:“轻刑薄赋,煦育遗黎,使无捐瘠。”[12]

此次救灾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主导,从中央政府层面而言其救灾时效滞后。实际上,明末中央政府的直接赈济逐渐弱化,一般采取区域联合赈济的方式,通过邻省、近省钱银转赈的方式开展救灾。如天启七年(1627年),户部覆“云南巡抚闵洪学'请接济灾荒议’,将广西原借欠银五万两,并湖广南粮改折米角□[注]羊银一万两,乞敕两省督抚,作速措处角□羊,滇依议行”(《明实录》,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四百三十一)。中央政府对于云南的灾荒赈济并没有直接由中央财政支出,而是就近赈济。

从明代官方文献记载,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朝廷并未下发赈灾诏令,而是由地方官员主导救灾。从明代官赈来看,巡抚应是赈灾的主要领导者,但从天启大水灾来看,此次水灾主要是由抚按共同主导的以地方政府为核心力量的赈济。这也说明抚按职能的交叉重叠性,更反映了明末巡按赈济权力的明显扩大。在此次水灾赈济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尤其是抚按亲自经历此次水灾,开展报灾、勘灾、赈济工作,并及时作出灾害应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此次灾情。然而,天启年间,西南边疆面临内忧外患——外有缅甸洞吾王朝不时入寇,内有水蔺乌沾土司不时反叛,连年战事,仓储空虚,此次水灾救济效果不明显。

三、明末西南边疆抚按救灾职能及其模式转变

(一)抚按救灾职能的交叉重叠及巡抚救灾权力的扩大

明代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建立了一套既完善又复杂的地方监察系统。该系统主要负责督察并参与治理地方政务,荒政是其频繁介入的重要领域之一。[13]明朝中央政府赋予了地方监察职能,尤其是都察院派遣的抚按官在荒政处理方面的报灾、勘灾、赈济等一系列职责。在明中后期抚按的救灾职能更为地方化、常态化,是灾荒救济的核心力量,其在处理地方荒政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鞠明库认为,巡抚侧重报灾和领导赈灾,巡按侧重勘灾和救灾监察,两者共同推动了灾荒救济的进行,并取得了明显成效。[1]然而,在实际执行之中,或者说文献记载的史例之中,两者并未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明中后期特别是明末,巡按救灾权力逐渐扩大,抚按同是救灾的核心力量,其职能时有交织重叠。

明前期,巡按在整个救灾程序中主要是参与者的身份。巡按报灾、勘灾皆始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注][1],嘉靖之后巡按报灾、勘灾逐渐常态化。首先,报灾是救灾程序的首要环节,及时、如实奏报灾情是展开救灾的基本前提。明中后期正统之后,巡按报灾成为常例。嘉靖十一年(1532年)明确规定,报灾之事由巡抚负责,无巡抚则由巡按负责。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三月,“云南巡抚陈用宾,以地方重灾,请蠲”(《明实录》,明熹宗悊皇帝实录卷八十)。但从史例来看,因明末灾荒的日益加重,在实际执行之中,巡按往往也会奏报灾伤、请蠲请赈。在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中,云南巡抚闵洪学、巡按朱泰祯同一时间分别上报灾情,对比抚按奏报内容,从侧面反映了抚按救灾职能的可交叉重叠性以及巡按报灾的合法性。其次,勘灾是进行赈济的重要凭依,主要包括踏勘灾伤、核实灾情。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巡按开始参与勘灾,“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司委官,直隶处巡按御史委官,会同踏勘”[14]。此外,明前期对于主持赈灾之人并无明确规定,后随着巡抚制的推行,巡抚逐渐成为省级最高领导,由中央王朝受命主持赈务,中央在接到报勘灾伤奏疏之后,再向巡抚下发赈灾诏令。嘉靖之后,明确规定由巡抚主持赈济事宜。《大明会典》之中专门规定赈济之事由巡抚专责:“凡赈济,专责巡抚,会同司府州县等官,备查仓廪盈缩,酌量灾伤重轻,应时撙节给散。巡按毋得准行。”[14]明末,巡按勘灾逐渐常态化,且巡按还更深入地参与了其他救灾事项。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发生时,从《抚滇奏草》与《云中疏草》两书的记载来看,巡按朱泰祯不但会同巡抚闵洪学、总督朱燮元勘察灾情,而且还展开了灾情应急工作,拯救受灾民众:“动给官银,催募舡只,分拨各该地方”,并“沿门逐户亲行慰问,分别造册备报,动银抚恤,资助修理”,通过“轻刑薄赋,煦育遗黎,使无捐瘠”,减轻了民众赋税负担,减少了流离失所人员。[7]61巡按从参与者、监督者转变为既是监督者又同是主导者,说明了明末巡按救灾权力的扩大。

明末抚按在整个救灾程序中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从报灾、勘灾、赈济整个救灾程序形成了“府州县官—抚按—中央政府”三级制。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的一系列救灾环节,反映了明末西南边疆地区灾害发生时主要依托于地方政府,而抚按在勘灾和赈灾过程中共同进行统筹规划,在整个救灾程序中起到安抚民心、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了救灾效率,在整个地方荒政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不可否认,在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的整个救灾过程中,以抚按为核心力量的地方政府救灾模式占据主导地位,中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西南边疆救灾的时效性,但也为抚按专权独大以及其督察功能的降低带来风险。

(二) 地方政府主导救灾与民间力量广泛参与

云南作为边疆地区交通不便、路途遥远,每遇重大自然灾害,从地方上报再到中央赈济时间过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赈济的滞后性,大大降低了中央政府救灾的时效性。云南自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以来,水旱灾害多发,战乱频仍,尤其是天启年间灾荒加剧。时任巡按朱泰祯称“滇自万历四十八年以来,水旱之后,继以盗贼”,加之因灾荒连绵、战事频繁、仓廪空虚,“但又节存,悉充谷价,顾两年所得,各衙门不过一万四”,以致灾情严重。[7]70在这种情形下,以抚按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发挥了救灾主导作用,特别是巡按救灾权力的扩大,增强了救灾力量,提高了救灾效率。这些都反映了在明末西南边疆的救灾中中央政府已不再是主要力量,地方政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救灾主导力量。

与此同时,明末随着灾荒的频发,地方绅士在救灾过程中也起到一定作用。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中,除一些州县官员参与到勘灾的工作进行踏勘上报外,在《抚滇奏草》《云中疏草》的记载中,也有如松华坝绅民萧风望,昆明耆民[注]苏世科、李昱、赵登仕,昆明县民郑秉直、陈思学,白塔街住民等上报灾伤。实际上,此种官绅民共同救灾的荒政模式自明中后期以来便开始凸显。天启《滇志·人物志》有关于《乡贤》的平生事迹记载了一些士绅自主赈济的情况,此乃纯粹性的民间赈济行为。嘉靖万历之后,云南赈灾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不再是单一的中央政府蠲赈。[注][15]由此来看,明末中央政府救灾功能慢慢弱化、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逐渐崛起,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特点。这也与中央王朝统治能力的强弱有密切关联。事实表明,随着民间力量参与其中,官绅民共同参与救灾的荒政模式已然形成。这种依托于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官绅民救灾模式,对于其后清初荒政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清初荒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延续明制。虽清代巡按只存于顺治一代,在官赈中的作用并未有所体现,但对于清初荒政制度却传承了明末所形成的官绅民共同救灾的荒政模式,并有所创新和开拓。这尤其体现在仓储制度之中。仓储制度是备荒机制的关键部分,也是政府防灾减灾的重要应对措施之一。明末因战乱频仍朝廷自顾不暇,仓储废弛,灾荒之年主要依托于官、绅、民等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清初,仓储制度仍旧因循明末所形成的荒政模式,实行地方政府为主导、民间力量广泛参与的以捐输为主要方式的赈济机制。清顺治十二年(1655年),“其乡绅富民乐输者,地方官多方鼓励”。到了康熙十八年(1679年),“题准地方官整理常平仓,每岁秋收劝谕,官绅、士民捐输米谷”[16],仓储制度逐渐完备。事实上,清初在朝廷主动鼓励和支持之下,依托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地方的灾害应急处理能力,救灾时效性明显增强。从明末被动的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官绅民荒政模式到清初在中央政府主动促进下创新仓储制度的荒政模式,其都是特殊社会背景下催生出的时代产物,均为后面清代荒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余论

《抚滇奏草》与《云中疏草》还原了明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的历史面貌,为深入系统研究明末西南边疆抚按救灾及荒政机制提供了可能。根据奏疏记载,以闵洪学、朱泰祯为代表的官方载体以目击者、参与者、主导者的多重身份记录了此次灾情,有别于正史、实录、方志之中的灾害史料记录,其更能反映灾况实景,也更为贴近历史真相。更为重要的是,巡按朱泰祯还会同巡抚闵洪学共同主导了奏报灾伤、请蠲请赈、踏勘灾情、赈济黎民等救灾活动,反映了明末巡按救灾权力的扩大、中央王朝在西南边疆荒政体制中作用的弱化,以及更多依托于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官绅民共同救灾的荒政模式的成型。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此次水灾,官员虽及时赈救但救济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仍无力挽救灾难之下带来的严重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明末处于战乱频发与灾荒之年,导致粮食连续歉收、仓储制度难以维系以及水利灌溉工程废弛等。天启五年(1625年)云南大水灾并非仅是一次纯粹的自然现象而造成的恶果,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连锁反应,是战乱频繁、政局动荡乃至中央王朝内部分崩离析的结果。在明末清初时代交替的背景之下,清初荒政制度对于明末西南边疆地区荒政体制的转型既有传承又有开拓,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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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灾害文化数据库建设研究”(17ZDA158)。

作者简介:杜香玉(1992—),女,河北衡水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环境史、西南边疆灾害史、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原载于《昆明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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