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如何拿到“全部病历”?
——“律师,这是我们复印到的全部病历,请分析一下医院有没有责任?”
——“你这些还不是全部病历,没有病程记录,没有会诊记录,也没知情同意书……”
——“可我在复印病历的时候,已经把病历复印申请单上的全部选项都勾选了,医院病案室的人让我全部勾选就行了。”
以上类似的对话,几乎出现在我们代理患方的所有医疗纠纷中……
2018年10月10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明确了患方可以复印全部的病历资料。
为什么还是经常有患者复印不到全部的病历资料?
因为,医院设计的《病历复印申请单》提前挖了“坑”。
以下是3家三甲医院的病历复印告知:
一、和病案室的工作人员强调要复印全部的病历资料,包括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要特别强调“主观病历”也需要复印;
二、填写申请单时,确认申请单上有无“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护理记录、知情同意书”等选项;如无,手工书写上述项目,并特别提醒工作人员手写部分的材料也需要复印;
三、拿到病案室复印好的资料资料时,记得检查核对有没有“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护理记录、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四、如果病案室工作人员表示需到医务科、质控科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复印主观病历,则去相关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病案室申请复印。
本文依据的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