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投标人无故撤销投标文件,会承担什么责任?
今日配比:#撤回、#撤销
生成配方:一文厘清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近日,江苏发布一则处罚公告,投标人在某EPC项目存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经招标人谅解,公示一个月。
投标文件“撤销”竟然被处罚?其实,“撤销”还有一个孪生弟弟,叫“撤回”。有人会有疑问。撤销、撤回,这不是一个动作吗?有什么区别!no no no,还真不一样今天,今天小编给大家详细说一说。
多维度分析“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在实施程序方面:
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生效时间方面:
撤回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招标人同意。
3、行为时点方面:
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销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4、权利所属方面:
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5、文件处理方面:
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6、风险范围方面:
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7、法律责任方面:
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8、影响后果方面
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 提供竞争优势, -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关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撤回的程序及撤销的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来源:投标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