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名,但指印却是本人的,诉求二倍工资能支持么?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中落款签名并非劳动者本人签名,但经鉴定,指印是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支持么?
看看真实的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01民终13578、13579号;(2020)粤民申10256、10257号 ,案情有删减。
诉讼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300元。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300元。上诉理由:广州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非刘某某本人签名,且当时刘某某仍在广州某公司处正常工作,没有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的必要,广州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另外,即便指模经鉴定为刘某某,但不排除是广州某公司在刘某某住院期间趁其不备偷按上去的。由于刘某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签名或指模都是无效的,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产生法律效力,广州某公司仍须向刘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广州某公司已提交了与刘某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中乙方(劳动者)“刘某某”签名处的指印,经司法鉴定被确认为刘某某本人所留,至于签名并非刘某某所签,广州某公司已经做出解释且符合常理,即系刘某某委托车间负责人所签并通过在签名上按捺指印表示同意。刘某某推测是广州某公司趁其生病期间意识不清偷偷让其按捺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其以此为由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驳回其该项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某申请再审:一、二审法院仅以劳动合同有刘某某的指模而认定双方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
广东省高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广州某公司已提交了与刘某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中乙方(劳动者)“刘某某”签名处的指印,经司法鉴定为刘某某本人所留。至于签名并非刘某某所签,广州某公司主张系刘某某委托车间负责人所签并通过在签名上按捺指印表示同意。刘某某对于在劳动合同书中按捺指印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本案中,刘某某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以下是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争议的常见法条或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7月23日粤高法发[2012]284号)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1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2018年7月18日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依法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2019年10月10日 东中法﹝2019﹞73号)
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15. 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16. 劳动者与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的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他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多个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其中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25.用人单位自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20年4月22日 粤 高 法 [2020] 38 号)
4.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 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 額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 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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