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企业!重点关注这8种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
天津市某资源回收公司其环评报告批复显示,该公司建设4个储罐(3个36立方米,1个12立方米),配套建设一套“活性炭吸附+UV光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该项目于2020年8月20日开工建设,于2020年8月24日建成。2020年9月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20年9月14日在网站上公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该单位2020年8月25日、?26日进行有组织排放废气环保验收监测时,生产负荷为100%,单位时间废矿物油装卸量为15.3吨/小时。经进一步核查,该单位于2020年9月21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该单位每年收集HW08类废矿物油4000吨。经查询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该单位于2020年11月3日收入第一批1.8吨废矿物油。该单位在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责令该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对该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
重点关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
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
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
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重大变动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认定);
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
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
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情况;
环评批复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1、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2、超标超总量排污
3、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
5、纳入排污许可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
6、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
8、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
同时,还应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