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3 每日一税】税案:未收到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也应缴纳印花税
【20210803 每日一税】
税案:未收到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也应缴纳印花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6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企业未收到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就该话题再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应按“资金账簿”,以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提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在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总结:“资金账簿”印花税,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征收。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在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实务中,有老师问:企业未收到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是否不需交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其实,税局征收纳税人“资金账簿”印花税,关键是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是否增加,对两项合计金额增加部分征收印花税。
每日一税再次提醒大家:“资金账簿”印花税,关键是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是否增加,而不是看纳税人是否实际出资。
那么,这个问题就清楚了。如果纳税人收到股东的投资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某股东”,而不是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没有增加,税局就不能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同理,如果纳税人未收到股东的投资款,根据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作借记“其他应收款——某股东”,贷记“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增加,税局应按规定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与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1105号)
被告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刘明贵等认缴增资已实际计入了“实收资本”,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并未实际收到增资,不应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及其滞纳金,并提供了(2021)渝011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刘明贵等人的增资缴纳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清算前被告并未追缴,其过错并不在原告方,被告管理人起诉追收刘明贵等人未缴出资的行为,仅是行使追偿权一种履职行为,并不能改变被告于2015年7月已将30000000元增资计入资金账簿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纳税人未收到实际出资的出资额,但已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按规定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各位老师,明白了吧?稍有不慎,财务作错账,也可能会缴税的。
思考:2020年8月,M公司财务误将从股东的借款6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1年7月,M公司财务发现该会计差错,并作调整账务处理。问M公司是否存在被追征“资金帐簿”印花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