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教授: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8大要点

新担保解释非典型担保的7个重大变化:
一、明确了登记担保物权的效力
九民纪要规定“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对于这一规定,新担保解释删除了“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进行登记”的限制,这是因为在实践当中,是否进行登记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关于不能登记的原因并不重要。其次,新担保解释还删除了债权人“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力和优先性”的规定,因为新担保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不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该条款的规定略显重复。新担保解释第六十三条实质上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即使是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只要登记机构予以登记,该担保就生效。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便利融资的需求,对于改善营商环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细化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的情形,新担保法解释细化了这一规定,其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协商不成不能取回标的物时,可以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并赋予了买受人在拍卖、变卖标的物后扣除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剩余款项的返还请求权。
三、明确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适用程序和租赁物价值的确定规则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实现出租人债权的重要担保,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实现这种担保的方式为取回租赁物,而新担保解释将这种救济方式调整为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中规定,因为承租人未支付剩余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如果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就该部分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请求返还。新担保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确定租赁物价值的具体适用规则。
四、细化了通过诉讼实现保理债权的方式
民法典首次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列入民法典合同编。新担保解释第六十六条对通过诉讼方式追索保理债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新增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或一并起诉二者,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同时支持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如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个保理合同,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已登记则按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则通知最先到达债务人者优先受偿,均未登记且未通知则按比例清偿。新担保解释适用了该清偿规则。
五、关于让与担保制度的完善
九民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让与担保的概念和效力,新担保解释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九民会议纪要通过“形式上转让”五个字明确了让与担保是以所有权之名享有担保之实,并指出,流质流押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以此享有优先受偿权。新担保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规定法院肯定这种担保方式的效力,法院仅对“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担保权利实现的方式认定无效。
六、以股权转移方式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不与其他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连带责任
不同于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名义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担保解释中规定股权让与担保债权人不承担原股东瑕疵出资连带责任。原因在于,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而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不实际享有股东的权利,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股东。
七、保证金担保新增”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作为设立条件
原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保证金担保以“债权人占有”为设立要件,规定“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新担保解释则规定“实际控制”也符合“占有”的要求,新增“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作为保证金担保的设立条件。
此外,谢鸿飞教授直播解读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和非典型性担保部分,其余的保证部分以及担保物权部分,法律名家讲堂已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录制完毕,结合谢鸿飞教授的课程和程啸院长的课程,一站学习权威立法专家对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全文的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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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
程啸教授
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研究领域为民法、不动产法、网络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
谢鸿飞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学术秘书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

▌课程目录:
保证合同部分
第二十五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识别保证类型即保证方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3、一般保证为原则
二、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约定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一般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却不能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能否仅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第二十七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保证人不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保证期间
2、约定的与法定的保证期间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
第二十八条
【条文要旨】
本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
【理解与适用】
1、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意义。
2、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共同保证的涵义与类型
2、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3、因债权人未向部分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免除共同保证人的部分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最高额保证也属于保证,自然也存在保证期间。
2、没有约定时,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第三十一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就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期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既然保证期间属于期间,那么无论长短,当事人一般都会通过数字确定一个明确的开始日与终结日。
第三十三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保证合同可能因为自身原因而无效,也可能因为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保证人的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保证期间的争论.
第三十四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法院主动审查保证期间以及如何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法院应否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
2、如何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时效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灭,而只是债务人享有了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认定增信措施性质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增信措施
2、这些增信措施的性质如何
3、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
4、既非保证也非债务加入的承诺文件
担保物权部分
(一)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条文要旨】 v本条是对以权属不明、有争议的财产或被查封、扣押或被依法监管的财产进行抵押时相关问题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民法典》第399条第4、5项规定了两类禁止抵押的财产
2、以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设定担保时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3、以被查封、扣押或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从担保财产的角度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2、与担保财产有关的不可分性。
第三十九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从被担保的债权和债务的角度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
2、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
第四十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之物。从物所辅助的物,就是主物。
2、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第四十一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添附
2、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
第四十二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2、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程序机制。
第四十三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当事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效力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2、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第四十四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的影响。
2、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质权和留置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担保物权的约定实现程序
2、担保物权的法定实现程序
(二)不动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抵押权登记。
3、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抵押合同记载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与公信效力。
3、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第四十八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因登记机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本司法解释中是否有必要规定这一条?
2、该条中的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
3、归责原则
第四十九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以违法建筑物抵押时抵押合同效力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违法建筑物不能申请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2、以违法建筑物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2款规定
第五十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取消审批的过程。
2、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抵押。
第五十一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房地一体抵押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我国法上的房地一致原则。
2、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4、在建建筑物抵押中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2、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类型。
3、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争论,否定说与肯定说。
4、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抵押人破产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与权利担保部分
第五十三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担保财产概括性描述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
2、各种新型的财产性权利也成为担保财产
第五十四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2、未登记的抵押权原则上不得对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
3、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占有抵押财产的承租人。
4、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查封、扣押债权人。
5、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人的破产管理人。
第五十五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通过第三方监管方式设立动产质权以及监管人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当质押财产是商品或原材料时
2、《民法典》第429条规定
3、监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民法典》第404条规定
2、《民法典》第404条的所谓“正常经营活动”,是指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3、《民法典》第404条的扩张适用
第五十七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动产上存在的浮动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动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对动产的所有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做出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民法典》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将一些具有担保功能但并未公示的担保权通过登记的方式加以公示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1款就是对动产浮动抵押权与上述三种担保权之间关系的规定
3、《民法典》本条第2款是对这三类担保权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3款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汇票质押的成立要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民法典》第441条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采取了以汇票出质
第五十九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仓单质押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仓单质权的成立要件。
2、仓单出质与仓储物设立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形。
3、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的问题。
第六十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提单质押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提单
2、跟单信用证
3、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的约定,目的都是为了担保债权。
4、提单属于运输单证。
第六十一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均可以质押。
2、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问题。
3、应收账款出质不等于债权的转让。
第六十二条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留置权相关问题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2、同一性问题

一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独立担保

三、担保范围的从属性

四、担保物权代持

1、代持担保物权的归属

(一)合同层面

(二)物权层面

2、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行使

五、机关法人担保

六、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七、公司担保

1、违反公司法第16条担保的效力:两种思路

2、债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形式审查

3、谁能订立公司担保合同

4、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八、无须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

九、上市公司担保

十、一人公司担保

十一、分支机构担保

十二、债务加入的准则

十三、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

1、许可无意思联络的都共同担保人的追偿

2、许可无意思联络的都共同担保人的追偿

十四、担保人受让债权

十五、最高债权额

十六、借新还旧的担保权

1、保证领域

2、担保物权领域

十七、担保合同无效

十八、担保人的追偿

十九、反担保责任

二十、保证规则的准用

二十一、主管与管辖

二十二、破产时保证责任停止计息

二十三、破产与担保程序的衔接

二十四、债权人未预先行使追偿权

非典型担保

一、权利质押范围的扩大

二、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中债权的实现程序

三、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

四、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的竞存

五、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六、让与担保

七、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的责任

八、保证金账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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