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实务】该用“提醒谈话”还是“谈话提醒”? 2024-06-12 23:52:55 纪法网 专注纪法理论与办案实务,职务犯罪研究与廉政风险防控公众号 转自纪法实务微信公众号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两者的关系也常常存在困惑。本文根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两者作简要辨析。概念及纪法依据一、提醒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提醒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二、谈话提醒。明确提出“谈话提醒”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从各类法律法规看,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唯一,党组织、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均可使用,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占多数,特别是监察法出台后,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目前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为主。因此,下文主要探讨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情形。从各类规定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提醒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调查核实的方式,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也属此类;另一种是作为结果处置的方式,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可采取谈话提醒方式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亦属此类。主要区别一是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提醒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而谈话提醒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二是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而谈话提醒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三是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而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四是结果运用不同。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建档立卷,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预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实操中需注意的问题一是适用主体交叉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叉,如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为两类谈话的适用主体,实践中主要根据谈话对象和适用情形区分运用。比如:对纪检监察干部或受党组织委托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的为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的为谈话提醒。二是适用主体转换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纪委监委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或有关机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实践中一些地区也进行了探索,如佛山市纪委监委对涉及下级区委常委的问题线索,视情况委托区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采取委托一把手谈话方式处置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在实践中亦取得了较好效果。(张宏燕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 赞 (0) 相关推荐 诫勉的主要依据及适用 近期,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2019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鉴于目前尚未出台关于诫勉的统一制度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散见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解读释义中,我们根据有关规定, ... 【监察实务】纪委监察委案件中谈话的方法与技巧 纪检监察案件中涉及的谈话有很多种,包括与证人的谈话.与举报人的谈话.与被调查人的谈话等,我们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 一 被调查人接受审查调查时的心理状态及应对原则 被调查人在接受审查调查时 ... 【监察实务】准确掌握谈话对象七种心理 准确掌握谈话对象七种心理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7月22日第8版 谈话,是对人心与人性的深刻把握.弗洛伊德指出:人的基本欲望是寻求快乐和逃避痛苦,人满足其基本欲望的行为一旦受挫,攻击便成为 ... 【监察实务】审查调查谈话要善于柔性沟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查调查谈话,是智慧的较量,是对抗与反对抗的交锋.反对抗,不是强压,而是教育.帮助和挽救,是治病救人.运用柔性沟通方式,通过释纪说法.阐释政策策略去提升谈话对象的思想政治 ... 【监察实务】要善于运用权衡利弊的谈话技巧 要善于运用权衡利弊的谈话技巧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4月14日第8版 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对利弊得失进行判断权衡,是个体正常的心理活动.从一定程度来说,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也是因行为主体思 ... 【实务】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2020年如果遇见,99%的纪检监察干部会做同样的决定! 2020年我们都是担当人有奖征集原创文章,分享是一种力量! 纪委监委办案小说<水滴石穿>隆重出版,独家赠作者签名和书签 来源:中国 ... 【监察实务】业务论坛 | 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 [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 【实务】如何应对审查调查谈话中的拒供行为 纪委监委小说<梅山会>隆重出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宋冀峰 拒供,是指审查调查对象基于侥幸和对抗等心理,拒不供述自身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 谈话提醒与其他谈话不同在哪儿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好第一种形态.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把谈话提醒作为工作抓手,注重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从学习领悟.厘清思路到综合施策.制度补链,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谈话提醒是个&q ...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网友"瑾闽"问: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