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法理学专业课题型示范
法理学专业课题型示范
方向题型分值和题量示范
法学基础理论(90分)名词解释4分每题,共4题文义解释
简答8分每题,共4题简述法律效力的范围
论述20分和22分每题,共2题试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西方法哲学(60分)名词解释4分每题,共4题历史法学派
简答10分每题,共3题简述德沃金“权利论”思想
论述14分每题,共1题试论西方法哲学中“反抗暴政的权利”思想的源流
汇总150分总分共18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的题量与分值每年可能略有变动
其他真题示范2015年论述题:法的终极本质是什么(法综卷)
2016年论述题:结合材料论述法律的本质。
2011年论述题:西方法哲学关于法与法律关系的学说(法理卷)
2021年简答题: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需要的条件(法理卷)
2021年名词解释:权利与义务(法理卷)
2016年简答题:简述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步骤
2016年简答题: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015年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理卷)
2013年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理卷)
2011年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理卷)
2011年论述题:法与法律关系的学术观点,并评价二元论观点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法理卷)
2011年简答题:权利含义,权利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卷)
2012年简答题: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种类?(法综题)
2009年论述题:法律关系的客体与种类,具体举例(法综题)
2007年论述题:权利与权力之间什么关系,举例区分二者意义(法综题)
2017年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理卷)
2018年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理卷)
2018年简答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综卷)
2018年简答题:法律分析方法的运用步骤(法理卷)
法理学复习内容体系上篇法理学1
导论:法理学的性质与研究范围1
第一编法律的本体3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3
第二章法律的要素9
第三章法律的渊源体系与效力17
第四章法律关系32
第五章法律行为43
第六章法律责任49
第二编法律的历史发展58
第七章法律的演化58
第八章法律的继承和移植65
第九章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69
第十章法律与社会80
第三编法律的作用和价值94
第十一章法律的作用94
第十二章法律价值98
第十三章立法107
第十四章法律实施116
第十五章法律程序129
第十六章法律方法136
第十七章法律语言论151
第十七章法律推理论155
第十八章法律解释论155
第十九章法律注释论156
第二十章法律续造论158
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165
第一编西方古代法律思想165
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166
第二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170
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176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思想183
第一章概述183
第二章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184
第三章阿奎那的法律思想186
第四章中世纪罗马法学的复兴188
第五章新经院主义法学思想192
第三编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196
第一章概述196
第二章从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到霍布斯的《利维坦》200
第三章从洛克的《政府论》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205
第四章卢梭的平等理论和社会契约论211
第五章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214
第六章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221
第四编19世纪的西方法学流派223
第一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述223
第二章哲理法学224
第三章分析法学229
第四章历史法学235
第五编当代西方法学流派240
第一章社会法学240
第二章新自然法法学246
第三章新分析法学256
第四章批判法学研究运动265
第五章经济分析法学266
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知识框架【☆☆☆重点】270
复习知识点示范【重点框架】
第一节法律的定义法与法律法
法律
法律的不同界说法律命令说
法律规则说
社会控制说
法律的定义本书观点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五大特征国家创制性;行为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第三节法律的本质研究法律本质的意义
法律本质的争论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民族精神论
法律的本质属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本章重点】
法律的本质属性
【考点分析】
本章内容是法理学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因此需要考生在对知识点完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历年真题】
2015年论述题:法的终极本质是什么(法综卷)
2016年论述题:结合材料论述法律的本质。
2011年论述题:西方法哲学关于法与法律关系的学说(法理卷)
【本章模拟】注:模拟题不附答案,本笔记基本都有
1、名词解释:法律
2、名词解释:可诉性
3、简答题:简述庞德关于法律的定义
4、简答题:简述法律的特征
5、论述题:论述法律的阶级性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必背】
法律概念根据其表达方式和指称对象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较常见的有:
1、主体型法律概念,主要描述那些被赋予法律权利(权力)或被施加法律义务的人或组织,如法人、原告、债务人、被告人、公民、行政机关、国家等。
2、客体型法律概念,主要描述的是法律主体权利或义务指向的对象,可以是某种物,也可以是其他对象,如不动产、票据、野生动物、专利、商标、人格、管制刀具等。
3、关系型法律概念,主要描述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之关系的法律属性,如夫妻、合伙、所有权、担保、债等。
4、事实型法律概念,主要描述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事实或主体之行为,如出生、正当防卫、违约、侵权、犯罪、盗窃、诽谤、善意、故意、正当程序、上诉等。
对法律概念的分类并无硬性的标准,可以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不同分类。目前多数研究者对法律概念的分类都是随机列举性的,故各类型法律概念之间难免会有交叉重合,且无法涵盖全部的对象。因此,对法律概念分类的研究,尚有待推进。
三、法律概念的定义方式【☆熟读】
1、在法律规范中对其含义直接明文规定或者释明。
2、另一些法律概念在法律规范中并无专门的意义释明,其含义需要借助日常语言来理解或是由执法或者司法官员依据职权予以界定。
3、还有一些法律概念在法律规范中并无明文解释,如父母、子女、诚实信用、善意、故意等,这些概念往往由法学家进行理论上的描述和阐释,这种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实践,法官根据通行的学说,对这类概念作原则性的把握。
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注意考论述的可能性)【☆☆☆重点】
1、不确定概念定义:在有的情况下,为了使法律规定更加适合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有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2、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含混性概念,指由于种种原因,一个词语究竟指称何种概念是不确定的。另一类是模糊性概念,指一些概念的外延是不明确的,如“数额巨大”。
在法律实践中,不应将两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混淆,两者区别如下:
首先,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
通常来说,模糊性概念(即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根源于立法者试图增强法律的灵活性以更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努力。如“数额较大”是一个模糊性概念,立法者之所以采用这个概念,而不采用更精确的概念,是为了让法律能够适用于不同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活。含混性概念则主要来源于社会实践的发展突破了人们对相应概念的传统认识。“毁坏”是一个含混性概念,导致含混的原因是新的行为方式的出现。
其次,由于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所有解决它们的方式也不同。
因为模糊性概念的采用本身就是立法者试图赋予司法者灵活性的意图,从而司法者也就应当根据生活现实(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行为方式、主流价值观念与现有科学知识)来对其加以明确。如“淫秽物品”是一模糊性概念,它是指那些宣扬色情且没有艺术价值的物品。有无艺术价值需要司法者依据生活现实加以判断。
解决含混性概念的方法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此条规范时的规范目的。原因在于:法律概念是立法者型构的,也就是说在构建概念时,选择什么样的相似性进行归类是立法者所决定的。既然法律概念是由立法者所型构的,那么当它发生含混时,我们要做的也就是去探究:立法者在型构该法律概念时采纳了什么样的归类标准。所以,当法律概念发生含混时,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立法者所使用的某个词语究竟指称何种概念”,而不是“我们应当用该词语来指称何种概念”。正因如此,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我们需要探究的是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