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不承诺办案结果
一、律师三笑
当事人:这个案子你包打赢的话,我就委托
律师:呵呵
当事人:保证收回100万的话,我给50万的律师费
律师:呵呵
当事人:把人弄出来,你说要多少律师费
律师:呵呵
二、律师为什么不承诺办案结果
1.经济学分析——律师费买的是什么?
以100万元的民间借贷为例,在重庆地区,原告委托律师代理一审阶段应当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在41000元—51000元之间。收费依据为重庆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9月28日公布实施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第10条第(二)项规定的分段累进计费标准:即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5%—6%比例计费(不低于5000元);争议标的额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照4%—5%比例计费,两部分累计得出应收律师服务费的价格区间。
当事人委托律师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其所购买的内容是 诉讼代理服务。所谓律师服务,是指凝结了律师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办案经验、社会阅历、处世哲学、个人时间、脑力体力精力于一体的专业服务,服务是一个过程,是与商品并列的生产成果、消费对象。上述100万元的民间借贷当事人,购买服务的价格为41000元—51000元。
假设律师被允许承诺办案结果,那么当事人购买的消费对象其实不是律师服务,而是一件商品,即价格为100万元的借款本身。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当事人若要购买100万元的商品,若无强迫等特殊情况,其应当支付的价格在100万元上下浮动,此时提出律师事务所应降价20倍销售的要求就显得贻笑大方了。
2.科学允许误差——诉讼风险应自担
法学,法律实务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法律调整的是客观存在的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架构的社会关系;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使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而非诡辩之术、相声之音)来研究与处理问题,以严谨的态度对待与分析证据材料证明的法律事实,以法律要件的匹配来适用法律规范,但求案件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自然科学,基于实验条件与人类认知水平等的限制,是承认误差且容错的。
法学、法律实务作为社会科学亦然,法律的容错在于法律追求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真相,真相也许只有一个,但不一定是当事人口中的那个,相较于一家之言,我们认为通过科学方法(包括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举证、质证、辩论等)展现在法庭中的法律事实更为客观、可靠。
以医学为例,身处现代社会的人,对医院、医生会抱有治好病的期待,但难生出让医院、医生作出承诺或保证“包医百病、起死回生、永不复发”结果的无理要求,因为医疗技术是有局限性的。
换位于律师服务。社会科学的容错,意味着诉讼风险是天然存在的。在个案中,除了天然存在的因素外,还存在着以下额外的风险:律师在诉讼前只接触到了来自于委托人一方单方的陈述、材料,而对方也许掌握着委托人所不知晓、忽视、甚至隐瞒的强力反击的材料;有待补充、采集的证据存在灭失、难以取得的风险等。
风险负担的基本原理是,风险应当由本人承担,除非你有转移风险的足够依据,比如你事先买了保险。
因此,就律师参与案件时的风险发展阶段而言,对没有参与过你案件的风险预知、隔离、防范、控制的律师提出承诺办案结果的要求是不符合博弈理论的,毕竟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付出与回报也不对应。
PS:除工伤赔付等特殊案件外,大部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与律师事务商谈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即当事人在委托时不支付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待收回或执行回案件款项或折算成案款的其他财产时按高额比例支付律师费。这类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以高额回报为代价,让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了风险,这与承诺办案结果的行为存在质的区别。
3.立身立命的要求——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律师的定位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个维护是律师执业的使命,也充分说明了律师服务,不仅是律师个人赖以谋生的职业,更是关乎社会发展的一项事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师行业协会均明文禁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办案结果进行承诺,承诺办案结果的行为既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亦违反律师执业道德。
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参与群体,律师无论是立身、立业、立命,都应做到不立危墙之下。合格的律师不会、不能、不需要承诺办案结果。力尽所能看信用,不负律法不负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