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解析及标签瑕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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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问题答疑

1.老师营养成分表标识的能量和实际检测值差距超过20% 被打假了 有相关条款说明可以将产品进行整改免于处罚吗?

答:目前没有条款说明可以免于处罚。但是可以申请复检。

2.请问凤凰单丛茶的包装上可以有凤凰的图案吗?

答:凤凰只一品种名称,至于“凤凰”图案与食品没有任何联系,不会引起歧义与误解,问题不大。

3.请问什么样的产品需要都标注等级呢,还是因具体产品的国标而定呢?

答:只有产品执行标准有等级的,才是必须标识等级。

4.营养素参考值怎么修约:例如:1.151%→?,1.251%→?

答:nrv%是整数,1.151%,1.251%都修约为1%

5.对于牛奶产品,宣称其具有提高免疫能力,提高抵抗力是否可以呢?

答:不可以标识“提高抵抗力、免疫力等宣传。

6.标签背面的联系电话比其它信息字体小一号,违规吗?

答:联系电话字体没有明确要求,但是必须要大于1.8毫米字高。

7.产地是标签中必须标识的吗?

答:依据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是需要标识”产地“的,但是7718标准文本对集团内不能承担责任的生产基地等才使用产地标识。同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解答》中明确“产地”不是强制标识的内容。但是鉴于就严的原则,建议标识“产地”。

8.牛肉酱属于调味料,怎么标识?

答:牛肉酱”是否是标准名称?如果是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不是国行地标准中标准名称,则需要增加“调味料”的真实属性。

9.使用团体标准的原料必须也要展开标识吗?

答:只要有国行地标的复合配料,添加低于25%时,都可以不展开标识其原始配料。不受是否执行标准的限量,不管执行的是团体标准,还是企业标准。都没关系。如果没有国行地标准,则执行团体标准的复合配料必须展开其原始配料。

10.我设计一个料理包产品,里面使用的是海天的海鲜酱,用量低于2%,其执行的是企标Q/HT 0019S 其标签展开为:白砂糖、水、非转基因黄豆、小麦粉、食用盐、脱水大蒜、酿造食醋、花生油、盐渍辣椒、红曲米、黄原胶、苯甲酸钠。我的产品标签里面该怎么写?

答:请确认“海鲜酱”是否是“国行地标”中的标准名称?如果是,可以不展开其原始配料,否则就必须展开其原始配料。另外请确认此“海鲜酱”与展开的原始配料的匹配是否准确?

11.我用一种调味料,用量低于2%,企标为Q/WXAC0001S-2019 固态调味料系列,展开为:食用盐、白砂糖、淀粉、大米粉、麦芽糊精、鸡肉、酵母抽提物、香辛料、鸡油(含TBHQ)、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食用香精、姜黄。在产品里面该如何标识?如果所有都展开,则袋子根本放不下那么多信息。若理解为,相应的企标都有国家复合调味料国标参考,是不是就不用展开了呢?

答:调味料执行企业标准,如果不想展开,则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复合调味料’。

12.豆腐在产品里面,使用量大于25%,要展开吗?

答:需要展开豆腐的原始配料。

13.请问配料中添加吉利丁,吉利丁该如何规范标识呢?

答:‘吉利丁’是需要修改为真实属性名称,如果是有标准名称的复合配料,则需要按复合配料的标识要求执行。

14.复合配料展开需要看那个标准,复合配料名称的标准吗?

答:复合配料是否展开,主要看相应的名称是否有标准,而不是看执行标准。

15.如果复合配料,添加了<25%,且有国家标准,不展开原始配料,需要在复合配料后边加括号,注明相应的国家标准吗?

答:不需要注明相应的国家标准。

16.配料里面能写燕窝肽吗?

答:“燕窝肽”不是标准,需要使用标准名称,如“燕窝肽***”。不能仅使用“燕窝肽”。

17.请问其他厂家提供成品,我司增加一个外盒组装成新产品,标签标识怎么打呢?

答:所有的内容需要与原来的内容一致。或者是预留透明窗口或外包装易于开启,方便识读内容物的标识。

18.添加水会挥发一部分的,是按照实际添加量去排序吗?

答:按实际添加量的比例进行排序。

19.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需要展开吗?

答: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不强制标识原始配料,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展开原始配料。

20.请问没有特别强调,但全麦粉排序第三位,可以称全麦面包吗?

答:参考目前的7718标准,适用于”食品名称中涉及配料名称的“条款。但是“全麦面包”存在明确的歧义,所以不能称之为全麦面包。

21.好几个小包装的调料搭配好放一个盒子里买,标签应标到大包装上还是分别标小包装上?

答:组合装的产品,如果内包装的食品是可以进行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则必须标识到小包装上。否则明确“不得进行拆零销售”后,可以仅标识到大包装上。

22.请问全麦面包的名称现在有统一规定了吗?

答:全麦面包的名称没有标准的规定。

23.半固态调味料中固形物怎么算?半固态调味料中油脂算不算固形物?

答:关于固形物含量,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执行。不受液体状态的影响,本来就存在可溶性固形物。

24.赠品的质量出问题,需要追究企业责任吗?

答:赠品与销售的食品一样,所以有问题,需要追究企业。

25.净含量/规格:205克✘12瓶,还是净含量/规格:205克✘12那种是对的?

答:净含量的标识形式,参考7718标准附录的格式都可以。

26.规格可不可以不在主版面,或者净含量和规格能不能分2个版面标识?

答:规格是净含量的一部分,所以应该与净含量标识在一起。所以就应该在主展示面与食品名称 在同一展示面。

27.预包装的速冻鱼虾类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吧?

答:对于预包装的农产品,因为不在SC许可类别,所以没有SC编号,所以不需要标识SC编号。

28.标识的营养成分如果不在表1中,是放在营养成分表中还是只能放在表外?

答:不在28050表1中的营养素,如果是14880允许的营养素,则必须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中,否则只能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之外。

29.营养成分修约可以按照修约间隔8170里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吗?

答:营养成分的修约必须按28050表1的修约间隔。

30.能量值为324.3kJ修约324kJ还是325kJ?

答:324.3修约为324。

31.《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里有奇进偶不进的方式,这个在营养成分值修约时是否适用?

答:GB/T 8170标准中的修约规则适用于GB 28050标准。

32.用 4舍六入5成双还是用 四舍五入?

答:营养成分表中的数据可以选择修约方式,问题中的二种方式都可以。

各地标签相关要求及瑕疵认定

北京市: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三、关于标签类案件的处理

(一)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主体

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形

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违反条款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条款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不包括食品标签的相关内容。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质 4.12 克、饱和脂肪酸 14 克、钠 34.5 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 935 千焦、蛋白质 4.1 克、饱和脂肪酸 14.0 克、钠 35 毫克)。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处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应立案调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要求标注的定性

1.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非同一品种的,应定性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为同一品种,属标签、说明书翻译或标示错误的,应定性为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应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情形。

3.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属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行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五)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签标注相关问题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配料实际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属标签标识不规范,给予行政指导。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配料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不同,属非食品原料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属添加药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海市: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责令改正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原则》   
情形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依法应标注事项全部标注,没有出现漏标事项,但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责令改正的,具体是指以下情形:

1、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错误;

2、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规定,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P标注规定;

6、预包装食品标签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不规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俗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食用碱”,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碳酸氢钠”。

7、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8、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9、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的标示单位为“Kg”,不符合标准的“kg”标注规定,例:“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10、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名称没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但该不规范名称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处理原则:前述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该问题后自行进行了改正,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前述不规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

山东省:

鲁食药监发〔2017〕50 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六、关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二)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三)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四)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 935.2 千焦、蛋白质 4.12 克、饱和脂肪酸 14 克、钠 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 935千焦、蛋白质 4.1 克、饱和脂肪酸 14.0 克、钠 35 毫克)。

(五)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

规定。

(六)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七)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八)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不规范标注为“1000g”。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食品名称未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但不会产生错误理解的。

(十)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来源:食品伙伴网分享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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