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业绩补偿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不充分等原因,上市公司收警示函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你公司参股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百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联百文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12.22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你公司应在2018年末合理确认中联百文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你公司未及时确认该笔投资收益,未与以前年度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于2019年末确认了中联百文原股东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990.54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未核实中联百文及原股东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你公司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该笔应收款计提了1,495.27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2016年至2019年经审计累计实现净利润14,328.60万元,与承诺业绩差额为21,221.40万元。按照原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公式并经相关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摩奇卡卡原股东应向你公司支付现金补偿23,186.73万元。
  2019年末,你公司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摩奇卡卡原股东的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款项计提了8,015.73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参股公司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渔阳)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084.35万元,但审计机构未按原协议约定由你公司确认或委派。你公司对上海渔阳收入存疑部分进行调整后致其未能完成承诺业绩,且未经上海渔阳书面确认。你公司在未对上海渔阳实际控制人按原协议回购股份能力进行审慎调查的情况下,对上海渔阳计提8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与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梳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详细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并披露相关证据材料;警示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要求你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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