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挂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想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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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家庭出于各种考虑,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更有无耻“老赖”将此作为逃避法院执行的手段,恶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司法实践随之面临一个难题:夫妻(被执行人)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否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

有观点坚持物权公示原则,认为不可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应当遵循审执分离原则。房产既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赠予给子女,该房产是未成年子女个人的财产;同时,未成年子女不是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阶段只作形式审查,法院不能在执行过程中对房产进行确权。

例如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

……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权属认定,情形比较复杂。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法院可以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第四条规定:“……(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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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也有体现上述观点,认为可以执行“父母(被执行人)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均为被执行人,2004年夫妻代其7岁女儿购买案涉房屋,2005年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儿名下。2014年该对夫妻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后二人离婚。案涉房屋被用作夫妻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用房。

法院观点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故,一般情况下,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公示信息,我们可以推定登记权利人就是实际权利人,但在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一推定事实可以被真实的物权关系推翻。

在全国执行难的背景下,最高法此类裁判要旨更有其存在的价值。让意图逃债而藏匿财产的债务人,藏无可藏,藏了也白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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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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