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挂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想逃债?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家庭出于各种考虑,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更有无耻“老赖”将此作为逃避法院执行的手段,恶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司法实践随之面临一个难题:夫妻(被执行人)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否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
有观点坚持物权公示原则,认为不可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应当遵循审执分离原则。房产既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赠予给子女,该房产是未成年子女个人的财产;同时,未成年子女不是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阶段只作形式审查,法院不能在执行过程中对房产进行确权。
例如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
……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权属认定,情形比较复杂。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法院可以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第四条规定:“……(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也有体现上述观点,认为可以执行“父母(被执行人)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均为被执行人,2004年夫妻代其7岁女儿购买案涉房屋,2005年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儿名下。2014年该对夫妻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后二人离婚。案涉房屋被用作夫妻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用房。
法院观点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故,一般情况下,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公示信息,我们可以推定登记权利人就是实际权利人,但在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一推定事实可以被真实的物权关系推翻。
在全国执行难的背景下,最高法此类裁判要旨更有其存在的价值。让意图逃债而藏匿财产的债务人,藏无可藏,藏了也白藏!
(图片来源Pexels网站)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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