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判决结果男子砍杀代理律师:这五类当事人律师要绕行

“被告人勾某某无视国法,因对民事诉讼结果不满,故迁怒于代理该案律师……”3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书。在2014年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勾某某怀疑自己的代理律师李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出卖其利益,并对判决赔偿金额心怀不满,于是在2019年持刀砍杀李某某,导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法院经过一、二审,判决被告人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被告人赔偿李某某34.9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勾某某因驾驶农用车与杨某发生刮撞,勾某某受伤、农用三轮车受损,杨某车辆部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责,勾某某负次责。
勾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聘请王某某和李某某两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勾某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
2014年4月18日,法院判决杨某等连带赔偿勾某某1.6万多元;勾某某赔偿杨某等车辆修理费5900多元。
案子虽然判了,但勾某某却猜疑其代理律师李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出卖其利益,并对判决赔偿金额心怀不满,他先后多次到李某某所在的律所纠缠。后勾某某让其未成年的女儿到律所索要代理费,李某某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但勾某某仍怀恨在心。
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勾某某携带准备好的尖刀和菜刀闯入李某某的律所办公室内,喊了一声:“李某某,你困扰我六年多了!”
随即,勾某某持刀砍向李某某。李某某抵挡的同时呼喊救命。值班保安闻讯赶至现场制止并报警,勾某某乘隙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2月12日,经司法鉴定,勾某某为偏执型人格障碍,但鉴定意见同时认为,勾某某实施上述故意伤害行为时,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起诉书指控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但勾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且该案事出有因。
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辩解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给李某某“放放血”。
作为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索赔147万多元。法院查明,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为34.9万多元。勾某某称,愿意赔偿,但是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无视国法,因对民事诉讼结果不满,故迁怒于代理律师,多次欲行报复,并事先准备了菜刀、尖刀等作案工具。此次犯罪中,被告人勾某某双手持菜刀、尖刀等凶器向被害人多部位砍杀,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被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勾某某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转自北京日报)
有律师感触:律师,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接。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与各方会有冲突的可能,有一种伤害和需要提防,是来自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律师,遇到这五种当事人应绕道而行。

1.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

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

2.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有时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

3.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

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当事人听取律师的解答后,自己操作去了,或者再找一个律师,说我这案子很简单,我都懂,付很少的代理费,让其他律师去代理。须知,总有吃不饱的律师,愿意低价承接案件。所以,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在没有接受委托之前,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出尽主意,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笔者不提倡给这类当事人出损招,让其走弯路。但也没有必要过于仁慈,为其出尽主意。

4.品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

这类当事人并不鲜见。如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自己明明有抚养小孩条件,对方不具有很好的抚养条件。但是,其就是不想要小孩,理由是影响自己再婚,或者嫌小孩麻烦,我代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对方不想抚养小孩的理由竟然是嫌小孩经常在她床上爬!还有的公司老板,明明有钱支付货款,或者职工工资,但就是千方百计地赖帐。对这类做事没有底线的当事人,律师不要客气,律师费按规定当收多少收多少,绝不含糊。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应特别注意不要把当事人提供的假证提供到法庭,即使当事人没有告诉律师这是假证,做人总得有点良心。

5.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从骨子里看不起律师

这类当事人,认为自己购买了律师的法律服务,他(她)就是律师的主人,他(她)让律师做什么,律师就得做什么。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负责,是律师的天职。但律师也不能把自己降低到当事人奴仆的地们。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律师要学会果断拒绝。律师既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学会如果拒绝当事人频繁的骚扰。律师应该矜持,孔子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律师自己也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汇报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句话一出口,律师的地位就矮了半截。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反馈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则效果完全不同。与前者相比,虽然一词之差,但后者体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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