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合同解除的情形,如何认定“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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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王梅律师开设的房地产纠纷司法判例法律解析专栏,每期改编一个真实案例,结合相关司法裁判观点、实务经验以及2021年1月1日开始适用的《民法典》,深度解析房地产纠纷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本专栏将于每周三早8点更新。
本文为该专栏的第五篇文章,主要介绍: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对案件实际情况做出介绍;第二部分为司法裁判观点,总结人民法院对同类或相似案件的裁判观点;第三部分为王梅律师法律解析,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做出法律解析;第四部分为王梅律师实务建议,针对司法实践情况,对相关当事方提出具体可行的实务操作建议。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将了解到:1、司法实践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禁止转让土地”的权力是指转让土地所有权还是签订土地转让合同?2、司法实践中,认定根本违约的依据是什么?3、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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