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学生实习岂能一“卖”了之

(2016年8月31日《中国教育报》)

如果职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普遍增强,校企之间能够实现深度融合,中介机构及有偿代理组织还有市场吗?

近日,四川某职校部分顶岗实习学生因对实习岗位不满等原因离岗回校,要求学校协调联系某人力资源公司退回当初交纳的“就业安置费”。经媒体曝光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初步认定,该校涉嫌违反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定》)。

事情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学校洽谈,承诺向学生提供较有吸引力的顶岗实习岗位,其代价是向学生收取2万元左右的“就业安置费”。参与其中的部分学生反悔,索要已交纳费用,主要因为所从事的工作与当初公司的承诺不符。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此事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无疑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实习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很显然,该校的做法不是一般违规,而是多处、严重违规。然而该校负责人居然公开回应说,知道这样做是违规行为,但不采用这样的方式“学生根本走不出去”。笔者认为,如同该校的做法是多处违规一样,该校负责人的回应也存在“多处”问题。

贯彻落实《实习管理规定》,是每一所职业学校必须履行的职责,这份职责不可推卸,更不能转移。该校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地将学生“卖”给“有偿代理组织”,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试问,学校的责任去哪儿了?政府文件的约束力去哪儿了?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能这样一“卖”了之吗?

另外,不通过“有偿代理组织”学生就“走不出去”吗?果真如此,笔者要追问的是:该校当初的专业调研是如何进行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如何制定的?校企合作是如何开展的?退一万步说,倘若真的如该校负责人所言,那么,这样的专业还有继续办下去的必要吗?

该校的公开回应,其态度之不端,逻辑之荒谬,是显而易见的,不值得进行更多的剖析和批驳。相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对此事做出妥善处理。然而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和一些职校也应进行反思。

一些从事有偿安置学生实习就业的中介机构,成为政府文件的重点防范对象,但为什么依然“野火烧不尽”?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瞄准高铁、地铁等热门岗位的有偿代理组织为什么会“春风吹又生”?这些现象倒逼我们反思:如果职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普遍增强,专业设置能够实现动态调整,人才培养能够实现“五个对接”,校企之间能够实现深度融合,那么,中介机构及有偿代理组织还有存在的市场和经营的空间吗?反过来说,恰恰是我们在上述几个方面严重缺位,才使得这些机构有利可图、有空可钻。

此外,政府在履行职责方面尚有较大空间。据笔者了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如统筹职校和企业组建职教集团、与大型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但在政策法规层面尚缺乏切实可行的有效举措。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政府部门之间,“教”“企”虽有对话,但远没有实现“合作”,更没有做到“深度融合”。这是应该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的一件大事。

(作者系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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