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六种情形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2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二十九条,其中,第十三条对上市公司举办投资者说明会进行了具体规定,虽然“投资者说明会”仅为其中的一条,但该条款多达476个字符,篇幅约占全文九分之一。
《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六种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应当”这个词,作为法律术语时,系“必须”之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号:法工委发[2009]62号)明确,“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二、投资者说明会类型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列举类型: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三、投资者说明会对董监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要求: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四、六种情形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要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具体为: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五、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说明重点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列举: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投资者说明会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投资者说明会信息披露和具体形式也进行了要求:
1、信息披露要求:
(1)、应当事先公告;
(2)、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2、投资者说明会形式:
(1)、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2)、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七、约调研免费提供网上投资者说明会服务
1、丰富经验
自2018年以来,约调研已经为700多家次上市公司提供网上投资者说明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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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办平台
(1)、投资者关系小程序:约调研强烈建议在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微信小程序举办说明会,约调研免费为上市公司提供开发和运营投资者关系微信小程序服务,目前共为1208家上市公司提供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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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2)、约调研平台:约调研网站、约调研微信小程序和投资者关系联盟网站等平台同步进行。

3、示例:华测检测连续三年通过投资者关系小程序举办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

4、投资者说明会形式
(1)、文字问答形式:投资者文字提问+上市公司嘉宾文字回答;
(2)、语音介绍或PPT介绍+投资者文字提问+上市公司嘉宾文字回答;
注意:为保证交流效果,约调研强烈建议上市公司事先录制语音介绍或PPT介绍音视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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