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过错边界的判决更公平!——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力案件“冰上遛狗溺亡索赔”案
事故现场
永定河河道冰面遛狗溺亡
家属质疑管理机关有过错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长时间未归,家人担忧不已,报警求助。当晚深夜,在永定河拦河闸自西向东第二闸门前南侧消力池内,民警发现支某,其已死亡。公安机关走访、勘验、鉴定后,认定支某溺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支某的家人认为,河道管理机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阻断“意外”发生。比如:永定河河道堤坝,并未全流域使用围栏围住,行人可以在冬季枯水期进入河道堤坝;堤坝上隔一段距离有人工修建的楼梯,可以下到河道的底部进行作业;导致支某溺亡的存水(冰面)未被及时清理。
与永定河管理机关协商赔偿未果后,支某近亲属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永定河管理处及永定河管理所(原告认为,以上四家单位对永定河存在交叉行政管理职能),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位于河道中间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相关管理机关无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溺亡者自身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行为上属于自甘风险,应自担相应的损害结果。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抵达路径示意图
河道水利设施非“公共场所”
“自甘风险”擅自进入应自担责任
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支某溺亡地点(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而安全保障义务系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所以,被告对支某溺亡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告知,亦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综上,丰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对支某的死亡发生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请的连带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司法坚守过错的边界才能防止秩序失范
支某的不幸,令人同情,也应该给更多人敲响警钟。
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系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相应风险。就是说,自甘风险即应当自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正义观。
判决中明确的规则指引,向社会明确传达了这样的正义观,有助于划清自由和秩序的界限,引导人们判别潜在的风险和可能为此承担的相应责任,理性斟酌之后,谨慎行动。
文章配图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