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房地产销售额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中扣除。企业缴纳的配套费已计入土地成交价格缴纳了契税,请问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从房地产销售额中一起扣除吗?配套费发票为省财厅非税收入发票。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17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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