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个人开票(个人不要),已申报纳税,是否违规?500元以下呢?
原创 于小强 草木财税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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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遇到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今天解答一下。
问题内容:商场、超市或者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如果向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经营者向自然人个人提供服务,个人没有索要发票,是否必须也要给个人开具发票?前提是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若非如此,自不必说;当然违反税法)。
我们来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这儿通常是指销售方作为个人非经营者、购买方作为收购单位或者扣缴义务人等经营者的情况,与本文没有关系),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经营者向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
一、个人索取发票乃是权力,但非义务。
二、经营方必须据实开具发票。
即使购买者(消费者)个人不要这个开出来的发票,也应据实开具出来;若客户不取走,经营方可自行保管(防其事后再来索要)。
三、如实申报纳税乃是法定义务,应尽之责;当然不能以“履行法定义务”作为可以不开发票的理由。(同理,个人是否索要,也不是不开发票的理由。)
也许有人会问到关于“500元以下”的情形。事实上,准确来讲,这儿是指“小额零星业务”可以不用开具发票。具体条件包括:
(一)小额:即单次(日)未超过500元;
(二)零星:其实就是指销售方乃是非经营者个人。
就本例子来讲,问题设置销售方乃是“商场、超市或者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服务等经营者”,即使“小额”,也非“零星”经营,当然不适用上述“可以不开具发票”的政策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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