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内容存在的问题,个人的意见和看法

一些国标在内容的制定上,存在着严重的错误,标准是衡量各行业的一个规定,有的标准还被添加到了法律规定中,属于法律的一部分,与音量相关的标准,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分贝数值大小,才能称得上是一个标准,全国各地作为一个明确的参考,但国标在不少内容制定上,使用了一些适当、适中、合适之类的用词,模糊定义某个标准,这显得非常不妥,选出两个标准来举例说明问题。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2017版,其中12.13.2.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声响。

此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违反标准法,规定中使用了“适当”这个词语,这能叫标准吗?声响使用分贝来定义,请制定该标准的人员来解释一下,什么才叫适当的声响?全国各地根本就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具体分贝值,都是自由发挥。网上搜索:公交车提示音扰民,大家就可以看到,有多少人因为机动车的提示音,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不单是气电型机动车,一些燃油机动车也安装了转弯、倒车的人声提示音装置,甚至声响比喇叭还大声,但在《机动车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国标中,并没有对机动车的声响,作出具体的检查规定,仅提到对本身喇叭的检验。

规定的出发点是考虑气电型机动车起步噪声小,那么这个噪声自然说的是发动机噪声,就应该明确规定,这个提示声响不得超过同车型燃油发动机噪声,且只能使用发动机噪声加以提醒,而不是现实中,机动车使用人声叫喊式提醒,环境噪声标准是一个范围值40-70分贝,如果声响69分贝也行,希望有的人去体验一下,公交车、垃圾运输车等早上6点多就发车,而大部分人们基本上要睡觉到8点之前,特别是公交车站台附近的居民,已经被影响了多年,一大早就被吵醒,白天就算不睡觉,生活也受到了影响,试想一下:左转弯,请注意!这样一句话,一天重复无数次在耳边响起,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感受?这是一种精神伤害,没有居住在站台附近的人们,是没法体验到的,机动车人声提示音声响装置,应尽快明文规定禁止安装。

2、交通工具运输服务方面的标准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规范》,对于车内报站音量,他们是这样制定的:声音应该清晰,音量适中。

这里使用了一个“适中”的用词,这也能成为一个国标,有些不可思议,各地自然也是自由发挥,报站音量不是过大就是过小,因为所谓的标准,根本就不是一个标准。个人认为报站音量应该规定在45-55分贝之间,以乘客位于最近的喇叭位置进行测量。

如果使用上面一样的逻辑,对机动车喇叭噪声,也出台一个这样的标准,是不是也行得通?喇叭噪声合适就行, 于是又自由发挥,想弄多大声都行,实际上我国对于机动车喇叭噪声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标准规定:喇叭应安装在机动车的前部,功率7kW以下的轻型摩托车,噪声必须在75-112分贝之间,四轮机动车和功率7kW以上的摩托车,噪声必须在85-112分贝之间。分贝值本文少许修改。

不知道还有多少标准非标准,使用了一些模糊的词语去衡量,国标应该禁止使用适当、适中等字词,这些模糊含义的文字,是无法构成一个标准的,如此去规定,只会适得其反,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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