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还需“有法可依”
刘斌
近日,吉林长春市教育局对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高中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处理。依据国家、省、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给予教师安乐行政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职晋级、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年终奖,调离班主任岗位的处理决定。
2015年,教育部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指出,治理有偿补课是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的有力举措。各地也积极投入到有偿补课的治理中,成效显著,但有偿补课的现象在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
笔者认为,有偿补课与时代背景和教育内部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用人机制的偏失、就业的压力和靠升学改变命运的现实导致教育焦虑;另一方面,由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不高、师德行为失范等原因,客观上造就了有偿家教滋生的土壤。大多数家庭都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强烈愿望,都想为孩子寻求更好更多的教育机会,期望孩子通过补课在成绩上胜出一筹。有些教师则受利益驱动,成为受益者,使得有偿补课成为完整而巩固的利益链。
一直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在治理有偿补课时很难标本兼治。教育部门无法要求家长,更没有权利规范补课市场,只能在教师群体中去落实。比如,通过思想教育,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意识,规范教师廉洁从教。有地方将有偿补课划为师德的“雷区”、“红线”,但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即便有人举报,也就是“意思一下”不会处罚太重。而且各地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千差万别,尺度不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也就无法根除。
在笔者看来,杜绝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还得有法可依。各地虽然对有偿补课有明确的规定,但细则并不具体,何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完全是执行者说了算。为此,国家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教师行为,统一处分尺度。如此,《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才会真正得到落实,教师的从教行为才得以规范。
(作者刘斌,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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