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腔医院2台射线机四年未办许可证!罚5万元!


单位:云南亿大口腔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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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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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亿大口腔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6日,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2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2016年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验收监测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0年9月2日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0年9月9日下发并送达《听证通知书》,于2020年9月18日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听证陈述理由如下:
一是你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2016年已经申办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做了相关检测。对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非故意不予办理,而是对于政策文件理解出现偏差。
二是你公司违法未造成环境危害,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符合免于处罚条件;
三是疫情至今申请人整体经营影响十分巨大,员工工资勉强支付,房租、材料款项等都已难以支付,经营举步维艰,实在难以承受如此巨额处罚。同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已积极进行整改,故恳请免于处罚。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中已明确提出取得《云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且射线装置违法使用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使用频次较多,故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0〕62号)、 2020年9月1日《送达回证》、2020年9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0年9月8日《听证通知书》、2020年9月9日《送达回证》、2020年9月18日《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五十、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2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2016年使用至今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并处50000.00元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治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2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具体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昆生环危责改字[2020]20号)为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我局委托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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