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性侵双胞胎,没施援手的老师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像这种犯罪情节非常恶劣但案情又比较简单的案件我都是只关注而避免回答。因为针对这样的案件如果我一板一眼分析其中法律问题,有时候连自己也觉得这样太冷血,如果宣泄情绪吧,又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太合适。正好这个案件有另一个可以探讨的角度,就是分析案件中老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抛砖在前,跟大家探讨一下。

首先针对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虽然拘留了嫌疑人,但还没有就细节做出详细通报。而两个孩子在医院做出的检查结果也多少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姐姐先后做过两次体检,第一次显示完全正常,第二次显示外阴有发炎红肿,而妹妹的检测结果是外阴无异常,处女膜有0.2厘米裂痕。所以就案件证据本身来说,姐姐的两次检查结果互相矛盾,需要一次权威鉴定作为定案依据,妹妹外阴无异常,0.2厘米的处女膜裂痕又非常小,而且很多原因都能导致处女摸破裂,所以产生裂痕的原因是不是性侵还是需要最终鉴定。

所以说,虽然目前保安犯罪嫌疑非常大,但这些证据还是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单纯依据这些证据定罪还是言之过早,等等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通报之后再说。

那么我们假定最后定了保安的罪,不管是强奸罪还是猥亵罪,老师要不要一同承担刑事责任呢?要解释这个问题,比分析保安犯罪问题复杂太多了。

现在能大致确定的事实有:老师没有参与性侵,而且老师在这个事件当中没有任何主动行为,所以说,如果要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老师的不作为行为与保安的性侵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按照各方实施的行为不同,一般各方关系有这么几种模式:共同正犯、正犯与教唆犯、正犯与帮助犯,还有一种是无刑事责任者与间接正犯,不过这种比较少。还有可能是几种模式混杂。但由于这里只分析两个人的共同犯罪关系,也为了避免繁杂,就按照最基本的三种模式来进行分析。

由于本案中老师没有与保安共同实施性侵行为,所以不可能是共同正犯。从目前报道出来的案情来看,事发比较突然,老师应该也没有教唆过保安性侵女童,所以也不大可能属于教唆犯。唯一有可能追究老师刑事责任的情形是老师通过自己的不作为行为成为了保安性侵女童的帮助犯。

不作为行为确实是可以和正犯构成共同犯罪的,甚至都不需要事前合意,事中有合意都可以构成。比如仓库的保安与老板发生矛盾,心里正不痛快,突然发现某甲(司法考试吉祥物)潜入仓库盗窃财物,此时保安有义务制止某甲的盗窃行为,但他没有,那么当某甲构成盗窃罪的时候,保安也会因其不作为行为被追究盗窃罪的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不作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这么几个要素:第一、有作为的义务;第二、可以通过作为行为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却拒绝履行义务;第三、后果严重。简单来说,不作为行为在符合“应为、能为、不为”的特征时,又发生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中,七岁女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人将其送到学校,学校就对孩子起到一个临时监护的作用。因此,学校中的老师完全有义务保障这些孩子的人身安全。所以老师有义务保障女童免予性侵没有任何争议。当老师发现有人性侵女童时必须予以制止。所以,“应为”。

其次,如果性侵女童的是一帮持枪匪徒,当然不能苛责老师舍己救人,那就处于一种老师本人无法制止犯罪的状态了。但本案中保安是一名50多岁男性,学校老师或者自己制止或者通知其他学校工作人员一起制止或者报警都是可以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的。所以,“能为”。

最大问题就在“不为”这一点了,如果老师明知保安在性侵女童,又拒绝对女童施以援手制止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说没什么障碍。

但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事情来看,妹妹有没有去找过老师这一事实是难以得到证实的,没有录像,老师和学校对此都予以否认,能证明妹妹找过老师的证据只有妹妹一人的陈述。而一般情况下幼童提供的证言证明力要小于成年人提供的证言,所以认定妹妹找过老师证据并不充分。

即使证明妹妹找过老师,也很难证明老师知道保安在性侵女童。仔细想一想,当时姐姐被拉进保安室,妹妹找老师时肯定说的是姐姐被拉进保安室,而不可能说出姐姐被保安性侵的话,所以老师恐怕真的想象不到保安会在下午学校上课时在保安室性侵女童。

所以说,只要不能证明老师当时明知保安在性侵女童且拒绝制止犯罪的话,是没法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的。至于那个保安,真的查证有罪的话,性侵幼女多人,如果定强奸罪也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