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简限售股增值税处理
一、政策梳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三)会计处理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四)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五)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2.填写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行“6%税率”,本行第3、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六)买入价的确定
1.股改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IPO限售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
(六)免税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9号、 财税〔2016〕70号)
二、案例分析
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以1元/股购入B公司原始股1000股。2011年1月B公司上市,上市发行价为20元/股。2011年末B公司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普通股10股,转增后A公司持有限售股1000×2=2000股。2014年1月B公司股票禁售期到期。2014年末B公司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普通股10股,转增后A公司持股2000×2=4000股。2016年10月A公司向C公司转让自己持有的4000股B公司股票,每股含税价格11元,共计销售收入44000元。请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
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解禁日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票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票及在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计税方法:
1.可扣除的买入价
A公司的购入总价应为2000×20(IPO的发行价)+2000×0=40000元;
2.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44000-40000=4000
3.应申报增值税=4000/1.03×3%=1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