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法律体系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PPP模式的法律体系问题
PPP模式“不仅仅是动私企资源的杠杆,还是创新采购和交付公共服务的工具。它的意义超越了单单与私企的一次性金融交易。所以,PPP的推广有赖于坚实的政策基础、长期的政治承诺,以及健全稳定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一个有效的PPP框架可以帮助确保强大的私企回应。这包括建立PPP政策的明确原理,由深思熟虑的法律、法规和投资框架支撑”。“在基础设施领域吸引民营资本的最大障碍在于规制环境和态度。如果规制范围没有限度、运作不够透明、在微观层面干预过多,民营部门的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进而转向其他更为友好的投资环境”。因此,PPP模式的法律问题,包括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概念、方式模式、政策制度、监管体系、立法模式等问题。
二、PPP模式的立法建议
目前,颁行“PPP基本法”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两法模式已经被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立法模式所取代,针对PPP法律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PPP基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应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主要问题:
一是清晰定义PPP,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及其与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关系。
二是统一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范围,明确PPP主管部门及其权责。
三是按照平等、诚信、信赖保护等原则,明文规范政府权力的外界,保护社会资本合法守约权益。
四是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PPP基本法”应确立PPP契约在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时的基本原则。
五是明确PPP纠纷适用何种争议解决制度。
六是明确地方政府同时作为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判断标准和原则,以及社会资本如何对地方政府角色“篡位”提请救济。
七是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其他PPP核心规章制度实现原则或效力上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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