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官网: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陇上税语 2020-05-04

陇上税语注:

这是去年老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整理的50多个关于涉税的常见问题解答,涉及沪、深两市及股转系统(新三板),大多数是与股票转让、股息红利相关的涉税政策。由于涉及股票的税收政策一般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及证监会联合下发,所以本资料对于我们判断一些股票的税收问题很有帮助,现全文分享给需要的朋友。


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      发布时间:2014-07-01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时,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      发布时间:2014-07-08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      发布时间:2014-07-29

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者实际取得的所送股票的面值计算,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将普通账户中的股票转入融资融券账户后,股息红利差异税的持股期限如何计算?

·      发布时间:2014-08-05

投资者将普通账户中的股票转入融资融券账户后,持股期限累积计算。

个体户是否能开立证券账户?

·      发布时间:2014-09-24

不可以。

老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      发布时间:2014-10-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税〔2010〕27号公告)文件明确了税基、税率、计算方法和缴纳方法等事项,可以作为老股转让股权出让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公司不代为计算、扣缴。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产生的印花税由哪方支付?

·      发布时间:2014-11-04

由过出方支付。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      发布时间:2014-11-18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之间是否可以进行股票非交易过户?

·      发布时间:2015-04-14

除遗产继承、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原因,自然人之间不可以进行股票非交易过户。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发布时间:2014-09-16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为什么要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发布时间:2014-09-16

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的通知,此次政策的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前后,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24

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含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哪些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2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哪些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24

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哪些证券品种?(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24

A股和B股。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24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例:老张持有深市某只股票IPO前限售股10000股,2012年2月1日解禁5000股,老张一直未减持上述股份。2013年6月8日为股权登记日,则老张未解限的5000股限售股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相当于10%,已解限的5000股的实际税负为5%。

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30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2013年1月1日前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3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投资者的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30

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我的股票分多次取得,进行了多次转让,转让股票时的持股期限和应纳税额怎么计算?(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30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例: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什么是先进先出的原则?(深市)

·      发布时间:2014-09-30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股票时,计算持股期限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投资者办理了股份转托管、转指定,账户挂失补办、账户合并等日常业务后,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      发布时间:2014-10-14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日常业务后,其持有的股份将连续计算持有期限。

个人投资者如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      发布时间:2014-10-14

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将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将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投资者如参与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      发布时间:2014-10-14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向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导致的原证券账户股票转出将视同投资者转让股票,不连续计算其持股期限。

B股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籍个人股东需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吗?

·      发布时间:2014-10-14

根据B股上市公司类型,有两种不同的扣税情形:

(1)B股公司是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含中外合资企业)的,境内个人和境外机构股东要扣税,境外个人暂免征税。相关文件可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2)B股公司不是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公司所有股东(包括: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股东)都要扣税。

深圳市场B股投资者在减持后补缴税款,其应补税款是按什么汇率计算的?

·      发布时间:2014-10-14

深圳市场B股投资者在减持后补缴税款时,应补税款是按权益分派公告中确定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来计算的。

投资者认购或赎回ETF基金份额是否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计算范围?

·      发布时间:2014-10-21

因投资者认购ETF基金份额导致的ETF基金增持股票将视同ETF基金取得股票,投资者赎回ETF基金份额导致的ETF基金转出股票将视同ETF基金转让股票,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计算范围。

投资者的股票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和投资者实名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      发布时间:2014-10-21

除证券投资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外,机构证券账户(含名义持有人账户),不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计算范围。

投资者将股票从名义持有人账户过户到投资者实名证券账户,视同投资者增持股票;投资者将股票过户到存托凭证名义持有人账户,视同投资者减持股票,都不连续计算持有期限。

个人投资者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将被锁定,这样会影响他的持股期限吗?

·      发布时间:2014-10-21

个人投资者在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后,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将连续计算持股期限。

深圳市场的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股份,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      发布时间:2014-10-21

深圳市场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的股份,以“证券账户+托管单元”为单位分别计算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其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合并计算。

例:黄先生(证券账户号码:0000000001)于2012年11月20日通过A交易单元做了4次万科A(证券代码: 000002)交易,分别是买入5000股、卖出3000股,买入9000股,卖出1000股,该交易日股份日终结算完成后,黄先生在A交易单元的万科A(证券代码: 000002)日终净增额为10000股。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是如何扣缴的?

·      发布时间:2014-10-21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按照以下程序扣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1)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5%。

(2)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投资者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投资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小刘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流程如下:

(1)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

(2)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上市公司承担什么职责?

·      发布时间:2014-10-28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计算结果为参考,确定应当代扣代缴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承担什么职责?

·      发布时间:2014-10-28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

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对截止转让交割股票日投资者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扣收投资者税款额,并在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明细数据(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明细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于当日对扣收税款结果进行确认后,将已全额扣收的税款明细数据报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当日日终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全额税款的扣收;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划的税款划付上市公司。

个人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欠税之后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14-10-28

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投资者补足资金后,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扣收税款明细数据报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将扣收税款及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有关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如何征收通过柜台系统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4-10-28

投资者通过柜台办理各类非交易过户的,包括协议转让、司法扣划、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形,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扣收相关税款。没有托管机构的投资者,应及时在证券公司办理托管手续。

投资者可在哪里查询其缴纳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明细信息?

·      发布时间:2014-10-28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投资者如需获取其税款计算的详细信息,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税款计算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投资者也可通过拨打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债券是否扣利息所得税?各类型债券的扣缴义务人、税率等有何差异?

·      发布时间:2014-11-04

(1)深市债券分为: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除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免缴利息所得税外,其余债券都需要缴纳利息所得税。

(2)各类债券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①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

A, 持有的企业债券,由兑付机构(一般为证券公司)在债券付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 持有的其他类型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由发行人在债券付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QFII、RQFII,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由发行人在债券付息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听说B股股东有些要扣税,有些不要扣,能具体说明吗?

·      发布时间:2014-11-04

根据B股上市公司类型有两种不同的扣税情形:(1)B股公司是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境内个人和境外机构股东要扣税,境外个人暂免征税。相关文件可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2)B股公司不是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公司所有股东(包括:境人个人、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股东)都要扣税。

B股股东权益分派所获股利扣不扣税?

·      发布时间:2014-11-18

B股上市公司派息时股东要扣税,税率暂为10%。相关文件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权益分派公告中特别注明“含税”的派息金额是什么意思?

·      发布时间:2014-11-18

发行人在权益分派公告中以每10股或每10张为单位公布派息方案,方案里一般包含每个单位派发的税前金额和扣税后金额,为区分税前和税后,通常都会在税前金额后特别注明“含税”,“含税”在这里指的是发行人支付的派息金额包含持有人应缴的所得税税金。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需代扣代缴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的所得税,所以公告里会公布税前派息金额(即“含税”的派息金额)和扣税后的派息金额。对于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税务部门规定由各兑付机构(一般为证券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所以公告里只会公布税前派息金额并注明“含税”,不再公布扣税后的派息金额,由各兑付机构依据税法完成代扣代缴工作。相关文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对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应如何计算?

·      发布时间:2014-11-18

权益分派中股息和红股要扣取10%的所得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所得税。以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托资基金和QFII实际每10股派0.7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实际派发现金计算如下:

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派发现金-(派发现金×10%+送股数量×10%)=1-(1×10%+2×10%)=0.7元。

QFII、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所得税如何扣缴?有文件依据吗?

·      发布时间:2014-11-18

QFII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所得税由上市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相关文件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为什么同一证券派息到帐后,个人持有者的股息已经扣除所得税,而机构持有者的股息却没有扣除?

·      发布时间:2014-11-18

因为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的是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对于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机构持有者,由机构持有者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是否所有证券持有者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由上市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      发布时间:2014-11-25

否。目前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的是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等)。相关文件可参阅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什么叫除权、除息日?

·      发布时间:2014-12-02

除权日指除去送配股权利的日期;除息日指除去派息权利的日期;除权除息日指除去送配股和派息权利的日期。相应的,该日的股价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调整为除权(息)价。

如何缴纳老股转让印花税?

·      发布时间:2015-01-13

个人投资者将印花税款交至发行人,发行人按业务指南要求,在T+3日前将款项缴纳至中国结算指定银行账户,由中国结算进行代收代缴。

当个人股东对中国结算的计税数据存在异议时,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      发布时间:2015-01-27

当个人股东存在异议时,投资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补)税款事宜。

个人能否通过协议转让转让新三板限售股?

·      发布时间:2014-09-30

限售股除司法扣划、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等原因以外,不可以转让。

“挂牌前取得股票时间”如何填写?(股转)

·      发布时间:2015-04-21

“挂牌前取得股票时间”是指股东初始取得股票的时间,即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在名义上获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时间;该字段主要是方便挂牌公司做权益分派时,计算持股股东的持股时间,实现差别化计税。对于股东在挂牌前分多批取得股票的(如初始持有、增发持有、送转股持有、非交易过户等方式在不同时段取得股票),需分行列示,每行“登记股数”字段和“挂牌前取得股票时间”字段一一对应,准确反映每批取得的股票数量和取得时间;我司对该字段不做实质审查,各主办券商、申请挂牌公司需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权益分派如何纳税?(股转)

·      发布时间:2015-05-19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发行人代扣代缴,除上述主体以外的挂牌股份持有人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持有人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对于公积金转增股本业务,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东溢价增资所形成的,不需纳税,公积金来源为其他形式的,需要纳税。具体扣税比例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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