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人拒绝接受抵债,可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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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37号,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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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宗检、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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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贵州高院在执行包宗检、方琳申请执行广西联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广西联壮公司对该院将其持有的贵州宏坤瑞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98%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重新评估拍卖提出书面异议
请求:不应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评估拍卖,应立即以变卖底价给予申请执行人抵债,减少执行额度
理由为:查封的被执行人持有的案涉股权,经评估价值为1.56亿元,经两次拍卖流拍,进入变卖程序,也无法完成变卖,广西联壮公司多次要求申请执行人接受上述股权抵偿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后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将上述股权重新委托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错误。
一是没有依法抵债而重新评估,程序错误;
二是重新评估缩短了采矿权期限,直接导致股权价值减少,属于恶意贬值,导致广西联壮公司巨大损失;
三是继续查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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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贵州高院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股权的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对案涉股权进行变卖,但仍未成交。

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案涉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广西联壮公司要求必须退还案涉股权而不得重新予以评估、拍卖的主张,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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