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物业起诉2名拒交物业费业主,胜诉!
近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起诉2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
其中,一业主以室内房屋整改问题拒交物业费,拖欠物业费5046.72元;另一业主以整改问题及小区未完善拒交物业费,拖欠物业费2492.55元。
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便将两位业主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2名欠费业主支付所欠物业费用。
No.1 业主诉求
2位欠费业主称,他们不是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协议提供服务,履行义务。其中一业主提出小区未修缮完毕,整体环境差,家里漏水......
真的是物业在推卸责任吗?
No.2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碧桂园泸州分公司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已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与原告也据此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表示,愿意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系其真实意思表述,上述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业主的被告也实际享受了管理服务,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被告提出房屋漏水的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无关。物业服务虽然存在瑕疵,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能够满足业主的基本需求,不存在根本性的缺陷,被告以此拒缴物业服务费,既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维护,也对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业主及不公平,其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物业费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一款、第509条第一款、第577条、第937条、第944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一款、第157条第一款、第16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No.3 物业费
业主长年欠缴物业费,
很多是为了表达不满,
却往往不知道可能引发的后果。
拒交物业费,后果很严重
01 支付违约金
因此,业主违约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收违约金。
02 法院强制执行
03 列入失信名单
对于此种行为,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不交物业费
最大受害者是业主本身
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原因多是对物业管理不满意,或者契约意识淡薄。破解物业费难题,还需进一步厘清责权利关系,强化双方的契约意识。
一、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利益共存关系
许多业主因不满物业而拒交物业费,殊不知,最大的受害者却是自己。
物业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70%以上,当物业费不足以支撑企业运作时,物业公司一般会压缩人工成本,减少服务人员数量或启用低成本的中老年人。这对物业公司而言,是运转困难,对业主而言,是服务质量的下降。
而业主还有另一个更大的损失,即房产价值的缩水。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保价增值,而小区环境、物业服务也是房屋价格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部分业主长期欠缴,物业必然降低服务标准,进而影响房产价值。
二、业主应以合理方式行使权利,拒绝跟风拒交